
男子服务区捡走千元红包被拍下全程
【男子服务区捡走千元红包被拍下全程】2月22日,河南洛阳某高速服务区发生的一幕,被行车记录仪完整拍下。一名12岁孩子的千元压岁钱红包不慎遗落在地,随后一名男子发现后,先用脚踩住,观察四周确认无人注意,才迅速捡起离开。报道,当事人聂女士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难掩气愤。大年初六返程高峰,他们一家在洛阳服务区短暂休息,12岁孩子的红包就是在那时从身上滑落的。直到开出服务区老远,孩子才发现红包不见了 。
聂女士赶紧调取车上的行车记录仪,画面清晰地还原了事发经过:一名男子在地上发现红包后,并没有立即捡起,而是先用脚踩住,随后警觉地环顾四周,在确认无人注意后,才用脚将红包拨弄到身边,弯腰捡起揣进兜里,快步走向一辆悬挂陕E牌照的黑色轿车离开 。
“他先踩住红包,然后四周观察,接着摩擦着把红包捡走。”聂女士向记者描述这段画面时语气里满是无奈。红包里是孩子的压岁钱,一共1255元,是春节走亲戚时长辈们给的心意,孩子一直小心翼翼地收着,没想到还没捂热就丢了 。
目前,聂女士已经报警,并公开了涉事车辆的车牌线索——陕E牌照,陕西渭南。她希望通过网络的力量找到这名男子,也希望陕西当地网友如果看到这辆黑色轿车或认出车主,能提供相关线索 。
视频在网络传播后,评论区迅速分成两派。有网友直言:“可以捡,但是要交给警察叔叔啊!”也有人认为:“捡钱又不偷钱,可以不还!”但更多人指出,那个“先踩后看再捡”的动作,说明当事人明知红包是别人丢失的,仍选择占为己有,性质就变了 。
针对这起事件的法律定性,羊城晚报邀请法律专家进行了解读。从民事责任角度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
更关键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已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等价赔偿 。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的,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虽然1255元尚未达到2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但这起事件引发的道德拷问,远超金钱本身 。
截至2月25日,涉事男子尚未现身,聂女士仍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有网友在评论区喊话那位陕E车主:“1255元,买不了房子买不了地,却买得回你的良心。还给那个孩子吧,他还小,别让他觉得这世界可以随便拿别人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