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名骑手跑腿买药却被判贩毒罪
【4名骑手跑腿买药却被判贩毒罪】"叮咚!您有新的跑腿订单——帮买10盒佐匹克隆,报酬200元。"当手机屏幕亮起这样的消息时,25岁的外卖骑手马某义没有想到,这单看似普通的"帮忙买药",会让他站在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2月10日消息,4名跑腿骑手因代购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被判贩卖毒品罪。2021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刚在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陈某刚通过跑腿微信群,蛊惑、招揽马某、卢某辉、马某义等人,利用他们的身份证多次从医院违规大量购置药品,随后转手倒卖以谋取私利。其中,陈某刚非法获利高达 4.7 万余元,其余三人获利数额则在 3740 元至 14426 元之间不等。法院经审理认定,四人明知所涉药品为国家管制药品,却仍多次实施贩卖行为,已然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犯罪情节严重。最终,法律给出了公正的裁决:陈某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卢某辉、马某义则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阿普唑仑、佐匹克隆,这些拗口的药名在医学领域是治疗失眠、焦虑的良药,但当它们脱离医疗轨道,就可能化身危害社会的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毒品范畴。这起案件中,陈某刚等人正是利用法律认知的盲区,将医疗用途的药品变成了非法交易的商品。
"这些药品在黑市的价格是医院售价的5-8倍。"办案民警透露,犯罪团伙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陈某刚负责统筹指挥,马某等人利用骑手身份便利跨区域购药,再通过物流发往全国。这种"互联网+跑腿"的犯罪模式,让传统毒品交易披上了现代服务的外衣。
在这起案件中,最引人深思的是三名骑手的法律定性。他们辩称自己只是"帮忙买药",对药品的管制属性并不知情。但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明知是管制药品仍多次代购并加价转卖,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法律认知的三大误区:
"不知者无罪"的幻想:根据《刑法》第347条,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只需明知是管制药品即可。本案中骑手们多次购买同类药品,已构成"明知"的推定。
"帮忙不赚钱"的侥幸:即使未从中获利,只要参与代购环节就可能构成共犯。本案中骑手们每单收取50-200元不等报酬,已形成经济利益关联。
"药品非毒品"的认知偏差: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麻精药品的毒品属性不因其药品属性而改变,关键在于是否流入非法渠道。
这起案件暴露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法律风险盲区。某外卖平台数据显示,2023年平台共拦截异常药品订单1.2万单,其中37%涉及管制类精神药品。但仍有部分骑手在"帮忙费"的诱惑下铤而走险。
面对新型犯罪模式,单纯依靠事后惩处已难以满足治理需求。这起案件折射出三大治理痛点:1. 技术防控的滞后性。当前医院对麻精药品的管控主要依赖人工审核,对"人证不符"的识别存在漏洞。某三甲医院药剂科主任透露:"我们曾发现同一身份证在3天内跨5个科室开药的情况,但系统没有自动预警功能。"2. 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对于偶发代购与职业贩卖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困难。本案中陈某刚被认定为主犯,正是基于其"建立微信群招揽人员、制定购药计划、统一分配利润"等组织行为。这为类似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了参考标准。3. 从业者的法律教育缺失。某外卖平台调查显示,62%的骑手不了解麻精药品的管制规定,48%的人认为"帮忙买药"不会涉及法律风险。这种认知缺口亟待通过普法教育填补。
这起案件给所有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群体敲响了警钟:
1. 建立"三查"机制:接单时查药品名称、查购买数量、查委托人身份。对频繁购买同类药品、使用他人证件、要求跨区域配送的订单保持警惕。
2. 警惕"帮忙费"陷阱:正常跑腿服务费通常在商品价格10%以内,对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报酬要提高警惕。本案中骑手们收取的"帮忙费"普遍达到药品价格的30%-50%。
3. 善用平台举报渠道:各大平台均设有异常订单举报功能,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某平台数据显示,2023年通过骑手举报查获的药品犯罪案件占总数21%。
当马某义在法庭上流下悔恨的泪水时,这个25岁的年轻人或许才真正明白:在法律面前,没有"不知者无罪"的借口,也没有"只是帮忙"的托辞。麻精药品的非法流通,不仅危害公众健康,更会摧毁无数个像他这样的普通家庭。这起案件给整个社会上了生动的一课: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我们更要筑牢法律的防火墙。对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而言,每一次接单都是对法律底线的考验;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需要不断完善技术防控体系;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必须承担起普法教育的主体责任。只有多方合力,才能避免"救命药"沦为"夺命毒",让便利真正服务于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