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岁老人900万积蓄遭儿子儿媳挪用
【91岁老人900万积蓄遭儿子儿媳挪用】2026年2月,一则“91岁老人900万积蓄遭儿子儿媳挪用”的新闻登上百度热搜,引发全网热议。这起发生在深圳的财产纠纷案,不仅牵涉巨额资金,更因儿媳去世后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姐姐,导致九旬老人不得不将亲生儿子和儿媳的姐姐一同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这笔钱既非借款也非赠与,而是委托保管关系,判决儿子全额偿还,儿媳姐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91岁的吕老太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难以独立管理个人财产。2018年至2021年期间,她陆续将个人财产转账至儿子吕某的银行账户,累计金额高达900余万元。这笔巨款包含了吕老太出售北京房产所得的房款,是她毕生积累的主要财产。
吕某与乔某乙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吕老太将钱转给儿子后,原本期望他能妥善保管,以备自己晚年之需。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她的意料。
法院审理查明,吕某收到母亲的转账后,并未将这笔钱作为母亲的养老钱单独存放,而是多次将款项转至妻子乔某乙的账户。乔某乙则用这些钱偿还夫妻共同房产的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及房屋装修等共同生活用途。
这意味着,吕老太的毕生积蓄,在未经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儿子儿媳挪作他用,用于改善他们自己的生活质量。
2022年7月,乔某乙因病去世。她在生前立有自书遗嘱,载明:将其名下房产中50%的产权份额及300余万元银行存款指定由其姐姐乔某甲继承,其余财产由丈夫吕某继承。
这一遗嘱的设立,使得原本简单的家庭内部资金挪用问题,演变成了一场复杂的法律纠纷。因为乔某乙将部分财产留给了自己的姐姐,而这些财产中很可能包含了吕老太的养老钱。
2024年,吕老太发现委托儿子保管的900余万元已被使用殆尽。为追回款项,吕老太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将吕某、乔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吕某偿还900余万元,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与吕某共同承担上述借款的清偿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就这笔钱的性质展开了激烈辩论。吕老太认为,该900余万元性质为借款,儿子儿媳应当偿还。而乔某甲则辩称:吕老太的转账并非委托保管,而是对吕某的赠与,且款项未用于吕某与乔某乙的夫妻共同生活,其作为乔某乙的遗嘱继承人无需对案涉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吕老太与吕某、乔某乙就讼争款项成立何种法律关系,以及如讼争款项构成债务,是否属于吕某与乔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乔某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款项性质,法院指出,吕老太虽主张讼争款项为借款,但未能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且吕某与乔某乙在转账期间无明显资金短缺,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认定不构成借贷关系。
同时,法院也驳回了乔某甲关于款项系赠与的抗辩。法院认为,吕老太与吕某均明确否认存在赠与意思表示,且该900余万元包含吕老太出售北京房产的房款,系其毕生积累的主要财产。若将如此大额财产推定为赠与,将导致吕老太晚年财产权益丧失,双方利益显著失衡,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最终,法院结合吕老太年事已高、财产管理不便的客观情况,以及其与吕某的母子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吕老太将款项委托吕某保管以保障晚年开支,符合老年人财产处置的常见情形。法院依法认定吕老太与吕某、乔某乙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关于债务性质,法院经审理查明,吕某收到吕老太的转账后,多次将款项转至乔某乙账户,乔某乙则用这些钱偿还夫妻共同房产的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因此,法院认定该款项实际被用于吕某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以上认定,法院最终判决:吕某向母亲吕老太偿还900余万元;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应的清偿责任。这一判决意味着,吕某必须全额返还母亲的养老钱,而乔某甲虽然继承了妹妹的遗产,但也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普通的财产纠纷,更反映了当下社会老年人财产保护的现实困境。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因行动不便或信任子女,将财产交其保管。然而,由于缺乏书面协议或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老年人往往陷入维权困境。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家庭关系以及资金用途等因素,尽可能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老年人,在委托子女保管财产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子女而言,更应该恪守孝道,珍惜父母的信任,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辜负了父母的养育之恩。毕竟,亲情是无价的,而金钱只是身外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