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诸葛亮后人要求撤销猪葛亮商标
【诸葛亮后人要求撤销猪葛亮商标】2026年2月4日,"诸葛亮后人要求撤销猪葛亮商标"话题登上百度热搜,引发全网关注。近日,广东东莞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引发热议,其法定代表人名为"周瑜",公司名称与历史人物"诸葛亮"谐音,被自称诸葛亮后裔的人士指为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要求撤销相关商标并启动维权程序。公开信息显示,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瑜,经营范围涵盖农产品、畜牧、供应链等。该公司名称与"诸葛亮"谐音,法定代表人又与三国人物"周瑜"同名,这一巧合迅速引发网友热议,不少人在评论区调侃称"这是现实版《三国演义》吗""诸葛亮知道了会不会气活"。
1月31日,有自称诸葛亮后裔的人士对此发表声明,指出利用"猪"与"诸"谐音注册"猪葛亮"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的行为,伤害了诸葛后裔及敬仰诸葛亮的人们的感情。声明称目前已发现近200家注册"猪葛亮"相关商标或企业,担心此类谐音梗滥用会误导公众、影响历史人物形象,并对传统文化传承造成不良影响。
2月4日,自称"诸葛亮后人"的人士向媒体表示,网络流传的诸葛后裔声明情况属实,当前主要诉求是向商标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审慎审核此类注册申请,并对已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现在我们还没有达到要问责或者追究法律责任,这些商标是获得许可的,是没有违法的,但是我们认为商标局代表政府机构,应该更加严格审核。我们首先将进行发声,随后会向商标局进行申诉,如果行为实在太恶劣,我们也会保留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声明署名中的一位"诸葛亮后人"告诉记者。
对此,东莞市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女士回应称,公司名称系自主构思,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注册,并非刻意恶搞或蹭热度。她同时表示,公司节后将不再经营,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对网友的调侃表示理解。
法律界人士指出,诸葛亮作为历史人物,其名誉权维权主体限于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自称后裔群体跨越1800年血缘,既非法律定义的"近亲属",也难通过基因鉴定或族谱有效举证身份,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表示,根据《商标法》第10条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诸葛亮是众所周知的先贤,民众看到"猪葛亮"商标,自然而然会联系到"诸葛亮",以此作为商标,有伤诸葛亮形象。故诸葛后裔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猪葛亮"商标宣告无效。使用"猪葛亮"企业名称的,法理亦同。
丁金坤同时表示,诸葛亮是历史人物,任人评说,其名誉权已经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维权的主体是死者近亲属。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现在的诸葛后裔是千年之后,并非近亲属,故非适格的诉讼原告,且要在法庭上采信其是诸葛亮后裔,需要举证,并不容易。
长沙律师事务所协会副会长刘研表示,《商标法》第十条现行有效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条款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非特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因此诸葛亮后人需要证明"猪葛亮"的注册和使用超越了对其家族私益的损害,而是对诸葛亮这一公共文化符号的贬损,进而对社会风气、文化传承产生了负面影响。
如何界定"猪葛亮"商标为"故意抹黑"?刘研认为,注册人是否明知"诸葛亮"为著名历史人物,仍采用"猪"字谐音,其注册动机是否为博取眼球、搭便车、制造噱头,而非基于正当的商业创意。司法需在保护历史文化尊严与鼓励正当商业创新之间划定更清晰的界限,对于"猪葛亮"这类明显带有不敬色彩的使用则应严格限制。
从商标注册信息来看,"猪葛亮"商标已在第29类食品、第30类方便食品等类别获得注册。该商标申请/注册号为71030151,国际分类为29类食品,商标状态为"已注册"。申请人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新桥片区中信新城花园B区1幢2单元25层03号房,代理/办理机构为惠州市亚公顶网络有限公司。商品/服务项目包括血肠、猪肉食品、肉、火腿、香肠、食用肚、肝、腌制肉、猪肉、冻干肉、热狗肠、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风肠、肉片、肉干、肉脯、肉松、熏肉、肉丸、肉馅、腊肉等。
针对历史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问题,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禁止历史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项明确"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对"已故知名人物"进行了专门的保护规定: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与已故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在实践中,将历史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使用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以创始人的名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或使用,比如"张小泉""王致和"等;二是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借用历史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以突出产品特色,比如借用"说曹操 曹操到"的俗语,在汽车服务上注册"曹操"商标、利用鲁班"中国土木工匠始祖"的历史地位,在木工机械产品上注册"鲁班"商标等;三是历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比如"秦桧""慈禧"等;四是出于非使用目的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情形,将创始人的姓名为商标使具有特殊技能的人与他的商品联系起来,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其技术以及家族历史来判断商品质量,该情形既是相关主体的合理需求,也是传承发展的有效途径;对于第二种情形,将历史名人姓名与特定产品结合,利用历史名人代表的优良品质、特长等彰显其商品特征或品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也不会对名人的历史形象造成损害,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对于第三种情形我国商标法已明确规定不得核准注册,即便被核准注册,也可以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进行纠正,或通过行政监管手段进行规制。
针对"古代历史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时,其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可从以下三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一是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将商品的品质特点与特定的历史文化建立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并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具有丑化、贬低内涵;三是商标的文字本身是否具有贬损含义。
在"扁鹊佬"商标无效宣告案中,商标局经审理认定:争议商标由文字"扁鹊佬"构成,"扁鹊"为战国时期医学家,被尊为医祖。"佬"含义为成年的男子(含轻视意)。争议商标将文字"扁鹊"与"佬"组合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这一案例为"猪葛亮"商标争议提供了重要参考。
诸葛亮后人及部分律师认为,"猪葛亮"通过谐音篡改历史名人姓名,以"诸葛"替换"猪葛"的方式,将历史圣贤形象低俗化、戏谑化,本质上是对传统文化符号的恶意亵渎,直接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指导案例55号"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同仁堂(毫州)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的裁判要旨,即便此类商标已获准注册,因其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主体均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律师分析指出,诸葛后裔无需也无法提起侵权诉讼,核心应通过商标行政程序维权,针对企业名称可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诉。具体维权路径包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无效宣告;向企业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企业名称;针对未注册的"猪葛亮"商标申请驳回注册申请;保留行政诉讼救济权利。
此次事件中,利用历史人物名称或者直接使用历史人物名称用作商业命名的现象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批评声音认为名称低俗营销,网民质疑"猪"字涉嫌侮辱复姓"诸葛",伤害传统文化尊严,支持后人维权。有人担忧,若放任此类谐音商标,可能导致历史名人被滥用(如"秦烩食品"),需从审查源头遏制。
一些网友质疑后人身份真实性,要求其提供权威机构认证,强调"千年血缘无法自证"。部分观点认为历史人物属公共文化资源,过度保护或限制创意转化,需平衡文化尊重与商业自由。也有观点认为,商标审查需平衡创意自由与文化尊重,而非让"后人"成为商业竞争的道德武器。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判定"猪葛亮"是否应予撤销/无效,核心围绕两个关键点:一是"不良影响"的认定,以社会公共认知为标准;二是"注册恶意"的认定,以主观明知+无正当目的为标准。注册人是否构成恶意,并非看是否直接抹黑,而是看其是否明知诸葛亮为著名历史人物,仍刻意使用谐音进行注册;注册该标识无正当的商业创意与经营需求,而是以攀附名人、制造噱头、博取流量为目的。
本案的核心并非"历史人物后裔的私权维权",而是公共文化秩序与公序良俗的保护。"猪葛亮"的注册与使用,虽未构成法律上的名誉权侵权,但突破了历史先贤形象保护的商业边界,违背了尊重传统文化的公序良俗,符合《商标法》中"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法定无效情形。诸葛后裔的合法维权路径应聚焦行政程序,通过商标无效宣告、企业名称撤销、商标异议等方式,推动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事件也为司法与行政机关划定了清晰的裁判边界:在鼓励商业创新的同时,必须坚守公共文化尊严与公序良俗的底线,对明显带有不敬色彩的历史人物名称谐音使用,应依法严格限制。商业创新不能以牺牲文化尊严为代价,流量红利更不能凌驾于公序良俗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