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0万元储户存款被银行员工挥霍一空
【220万元储户存款被银行员工挥霍一空】“我把钱存进银行,本以为是最安全的地方,结果却成了噩梦的开始。”内蒙古朱女士的这句话,道出了11名储户的共同心声。2月4日消息,内蒙古呼伦贝尔扎兰屯市邮储银行员工孟某芝利用职务便利,将11名储户的220余万元存款转走并挥霍一空。储户起诉银行要求赔偿,一审法院驳回诉求,认定孟某芝行为属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储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宣判。在银行柜台递进去75万元现金,拿到盖着红章的回执单,朱女士怎么也想不到,三个月后她的账户里只剩下几十元零头。1月31日,据报道,内蒙古的朱女士将75万元存入银行,帮她办理业务的银行员工孟某芝却转走了她的存款,受害储户有11人,涉案金额高达220余万元,且已被其挥霍,无法追回。2021年7月,朱女士将75万元存入银行,三个月后取款时发现账户内仅剩几十元。随后,更多受害者聚集,发现共有11名储户在孟某芝所在的柜台办理存款业务后,资金被悄悄转走,涉案金额从数万元到75万元不等,总额高达220余万元。储户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证实孟某芝的诈骗行为。
据悉,2018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孟某芝在岗及离职待岗期间,利用虚构理财产品、为储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为由,骗取储户资金。孟某芝以“内部高息存款”为诱饵,吸引储户存款。在办理业务时,指引储户签署单据,部分储户因信任银行员工,并未仔细核对单据内容便签字确认。实际上,储户存入的资金在入账次日,就被孟某芝通过伪造授权、违规转账等方式,转至其控制的陌生账户。涉案资金被孟某芝用于民间借贷、偿还欠款、支付利息、经营小贷公司及日常挥霍等。
2024年10月,孟某芝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无力退赔受害人损失。
2025年10月,朱女士等受害者起诉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诉求,认定孟某芝的行为属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储户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如轻信“高息存款”诱惑、未核实产品真实性、未当场核对账户流水等)。储户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
2026年1月5日,二审开庭。储户方律师提出两大核心观点。孟某芝作为银行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穿着制服、使用银行系统办理业务,储户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银行。孟某芝长期违规操作未被发现,离职后仍能以员工身份行骗,说明银行风控形同虚设,应承担监管不力责任。银行方则坚持:孟某芝通过伪造单据、私自转账等手段故意绕开监管,银行无法预见其犯罪行为,不应为个人犯罪“兜底”。
类似案件并非孤例。广西南宁工商银行曾发生一起更为严重的案件,员工梁建红以类似手法骗取28名储户2.5亿元。在这类案件中,一个核心争议点是:员工的行为属于“个人犯罪”还是“职务行为”?这直接关系到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法律专家指出,如果储户能证明银行内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如未有效监控员工异常行为,银行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安全堡垒”失守,我们该如何自救?银行正规理财产品需通过官方APP或柜台双录(录音录像)购买,任何“口头承诺”“内部高息”均不可信。存款后立即通过手机银行或ATM查询余额,避免资金被“截胡”。避免将所有资金存入同一银行或同一员工名下,降低“一损俱损”风险。银行需通过系统预警异常转账(如大额、频繁、跨账户操作),而非仅依赖人工审核。确保所有业务办理过程可追溯,防止员工通过“代操作”规避监管。员工离职后应及时注销系统权限,避免“影子员工”继续作案。
孟某芝的诈骗案,本质上是一场“信任的绑架”。她利用储户对银行的天然信任,将柜台变成了自己的“提款机”;而银行则试图用“个人犯罪”的标签,割裂与员工的责任联系。然而,信任一旦破碎,重建谈何容易?
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不仅关乎11名储户的220万元,更将决定未来无数储户与银行之间的信任底线。或许,只有当银行真正意识到“风控不是成本,而是生命线”,当法律不再让储户为“轻信”独自买单,我们才能说:钱存进银行,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深度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