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亲点餐8千失联男子或构成不当得利
【相亲点餐8千失联男子或构成不当得利】一则关于“天价相亲餐”的社会新闻,近日在网络引发热议。据报道,苏女士通过婚介机构与王先生初次见面,两人在一家餐厅共同用餐,消费金额高达8000元。餐毕,王先生以去卫生间为由离开,随后彻底失联,电话、信息均无回应。面对这份突如其来的账单,无奈的苏女士最终自行支付了全部费用。
在多方联系王先生未果后,苏女士将目光投向了牵线搭桥的婚介机构,咨询其是否有义务分担这笔费用。然而,律师的专业分析为她厘清了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的答案是否定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斐然指出,婚介与苏女士之间构成中介合同关系,其核心义务是核实会员基本信息、促成双方见面,并不承担会员之间私人社交消费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肖应欢律师也表达了相同观点,认为就餐消费纯属苏女士与王先生的个人行为,应由实际消费双方共同承担。
这并不意味着婚介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置身事外。律师强调,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婚介与男方串通欺诈,扮演“饭托”角色以诱导高消费并从中分成;或者婚介机构本身严重失职,未能尽到基本的身份信息审核义务(例如提供了虚假身份信息),导致苏女士完全无法追偿,那么婚介机构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可能需退还服务报酬并赔偿损失。
那么,真正应当对此负责的王先生,其“吃完就跑”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综合律师观点,其行为在民事层面极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情形。在本案中,王先生与苏女士共同用餐,形成了与餐厅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对餐费负有共同支付义务。王先生在未支付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情况下离开,导致苏女士为其垫付了费用,这便使其无合法根据地免除了债务、获得了利益(即节省了应支付的餐费),而苏女士则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
除了不当得利,王先生的行为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审视。多位律师分析,其行为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甚至构成诈骗。关键在于其主观意图:如果王先生在就餐之初就没有支付意愿,通过虚构“会回来结账”的假象,使苏女士误以为其会承担费用,从而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那么情节严重时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此外,如果王先生是“惯犯”,即多次以相亲为名恶意逃单,累计金额较大,那么其行为性质将更为恶劣。
对于苏女士而言,当务之急是采取合法途径维权。律师建议,她应首先全面、系统地固定证据。这包括但不限于:餐厅的消费账单、付款凭证、可能存在的监控录像;她与王先生、婚介机构之间的所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王先生在婚介处登记的身份信息;以及现场服务员等目击证人的证言。在证据准备充分后,她可以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即使案件最终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警方的介入和调解也是一条有效途径。
若调解无效,苏女士最终的维权路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可以以“不当得利”或“合同纠纷”为案由,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其应当承担的餐费份额。她需要向法院提供其垫付全部费用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双方共同消费的证据。诉讼地可以是王先生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即使王先生缺席庭审,法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可进行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苏女士可申请强制执行。
这起事件在网络上也引发了广泛的观念交锋。一方观点认为,无论消费金额高低,共同用餐后逃避支付是赤裸裸的失信行为,缺乏基本的责任与担当。另一方声音则质疑,在初次见面的相亲场景下点选8000元餐食本身是否合理,甚至是否存在利用社交惯例进行“消费测试”或“蹭吃”的嫌疑。这种争议恰恰折射出当代社交,尤其是相亲场景下,消费规则与观念的模糊地带。传统的“男方买单显诚意”的默契,正与越发普遍的“AA制显平等”的新观念发生碰撞。
因此,这起纠纷给所有人提了一个醒:清晰的事前沟通或许是避免事后纷争的最佳“防火墙”。无论是朋友聚会还是相亲见面,在消费前就支付方式(如AA制、AB制或轮流请客)达成基本共识,或至少对消费场所、档次进行初步沟通,看似“伤感情”,实则是尊重彼此、划清边界的成熟表现。选择咖啡馆、简餐店等消费透明、金额可控的场所进行初次见面,能极大降低潜在的财务风险与心理压力。
一张8000元的账单,不仅照出了一场个人间的消费纠纷,更映照出社会诚信、法律意识以及社交规则在现代人际关系中的复杂投影。苏女士的维权之路,是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体现;而围观者的讨论与反思,则是推动社会规则走向更清晰、更文明的一次公众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