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离世前留3000万元给未成年女儿
【女子离世前留3000万元给未成年女儿】2023年4月,广东深圳,蒋女士因卵巢癌离世。在她身后,一桩涉及近三千万元财产、家庭情感与法律条文边界的复杂案件开始发酵,至今才迎来关键性的司法判决。作为一名母亲,蒋女士在遗嘱中将巨额财产留给了两位年幼的女儿,但其围绕遗产分割、公司股权和女儿监护权的安排,却与常人的理解大相径庭,最终引发了一场由前夫张先生提起的诉讼。
梳理这起事件的时间线,可以窥见蒋女士生命最后阶段清晰的财产规划思路。2023年1月30日,即与第三任丈夫张先生离婚前,她已通过一份公证遗嘱,将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全部遗赠给了合作长达十五年的朋友王先生。遗嘱末尾那句“我希望,在我去世后,王先生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照顾我的两个未成年女儿至成年,给予她们爱和关心、引导”,成为后续所有争议的起点。紧接着,在同年3月5日(离婚前一天),她又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王先生为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离世前几日,她再次指定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为遗嘱执行人。与此同时,约三千万元的房产与存款等财产明确由两个女儿继承,由卢女士管理,直至女儿成年。
更令外界感到错综复杂的是,在离世前一个月(2023年3月6日),蒋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根据协议,两个女儿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作为财产分割,张先生获得了蒋女士名下的四套房产及补偿款,他自称价值总计超过一千万元,并已在蒋女士去世后陆续获得。蒋女士的母亲在此次遗产分配中未获分文,其弟弟则分得一套价值约一百五十万元的房产。
面对这一系列安排,最感困惑与不解的莫过于前夫张先生。作为两个女儿的亲生父亲,他不仅被排除在女儿的监护人顺位之外,更对蒋女士将公司股权赠予王先生、却又在遗嘱中“希望”其照顾女儿的安排感到费解。2025年,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将王先生及遗嘱执行人卢女士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张先生的核心主张是:蒋女士对王先生的股权遗赠是一项“附义务的遗赠”,所附义务便是抚养女儿至成年并履行监护人职责。他认为遗嘱中的“希望”二字是“恳切的要求”,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他要求王先生要么将已过户的股权返还,要么支付相应的股权收益及高额抚养费。
王先生和卢女士方面则反驳称,“希望照顾子女”仅是情感寄托,不构成法律义务,且公证遗嘱上明确记载“无附加条件”。他们认为蒋女士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完全合法。
这起纠纷的最终裁决,落在了对“希望”一词的法律定性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遗赠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义务。然而,法官指出,蒋女士在表述“希望”王先生照顾女儿时,并未将之设定为接受股权遗赠的前提条件。此外,蒋女士在指定王先生为监护人的遗嘱中,也“完全未提及遗赠的相关内容”,因此两份遗嘱相互独立。法院最终认定,遗赠给王先生的公司股权无附带抚养义务,并于近期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另一份相关判决中,法院也驳回了张先生撤销卢女士遗嘱执行人资格的诉求,同时明确认定,张先生本人依然是两个女儿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这意味着,尽管蒋女士曾指定王先生为监护人,但在法律和实际抚养层面,张先生的父亲身份与权利并未被剥夺。
本案虽已判决,却为公众留下了深刻的思考。一位母亲在离世前,试图用缜密的遗嘱为孩子的未来筑起物质与情感的双重保障,她的“希望”在法律上却未被认定为可以强制执行的“义务”,这其中的落差引人深思。更重要的是,法院的判决,实际上为这两名未成年女儿未来可能继承的三千万元财产,构筑了一道法律隔离墙:股权归王先生,与抚养责任脱钩;而留给女儿的巨额遗产,则由独立的遗嘱执行人卢女士管理,作为亲生父亲和法定监护人的张先生,其动用这笔资产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这或许是蒋女士在生命尽头,为保护女儿财产所能做出的最具现实智慧的法律安排。
据悉,张先生已表示将继续寻求法律救济。这场围绕巨额遗产、亲情与法理的拉锯,或许尚未完全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