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亿理财仅剩44万 银行称嫌犯失踪
【1.8亿理财仅剩44万 银行称嫌犯失踪】一份份伪造的对账单,如同精心编织的金融谎言,将一场持续五年的资金转移大戏掩盖得密不透风。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一起案件,将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推上风口浪尖。北京某公证处存放在该行的1.8亿理财资金“消失”了,账户内仅余44万余元。这场横跨近十年的纠纷,关键人物罗某某的身份迷雾重重——他曾是该分行的负责人,其母霍某某则出现在多笔不明资金流向的接收端。这起案件的戏剧性,从资金存入那一刻便已开始。2013年12月,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对公账户。截至2016年5月26日,公证处累计向该账户转入资金达3.6亿元。资金流向的异常警报早在账户开立第五天就应拉响。当时,账户内首笔4000万元资金刚到位,犯罪嫌疑人便冒用公证处会计身份,用伪造材料骗取网银加密设备,两天内近乎全额转出。一个长达五年的“信息堡垒”在银行内部被精心构筑。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李某每季度定期上门递送对账单。这些单据上账户状态始终标注为“正常”,利息计提准确,与公证处的业务进展严丝合缝。虚假的平静下暗流汹涌。嫌疑人通过伪造银行印章制作了32张存款利息回单和19张对账单。
真相直到2018年才被撕裂。公证处依据账面显示的1.8亿余元本息余额,与银行签订了理财产品协议。产品到期后银行无法兑付,真实流水显示账户早已成“空壳”。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责任切割意图明显。银行方面在法庭上抛出一个令人震惊的说法:核心人物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并被送往精神病院,处于失联状态;直接经办人李某也已离职。银行试图将责任推给“个人行为”,主张由于申请材料上的公章属实,资金划转应视为客户的“自身授权行为”。
司法程序因此陷入僵局。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案件涉嫌重大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理由是“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基于同一事实,需等待刑事侦查终结”。
公证处坚持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最高法的再审裁定成为关键转折点。最高法明确指出,本案的民事纠纷(储蓄存款合同违约)与刑事犯罪(嫌疑人伪造材料、挪用资金)并非“同一事实”。
民事案件审理的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刑事案件的办理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审理双方权利义务。最高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这一司法定调明确了银行作为资金安全“守门人”的法定责任边界。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内鬼”作案已成为银行业资金安全的重要威胁。在吉林银行,员工朱世杰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倒贷”投资业务,以“一周2%利息”高额回报承诺,诈骗3名被害人共计733.705万元。怀化农商银行舞水路支行前行长禹子英,利用“代办业务”和“资金内部调剂”名义,挪用278名客户资金达2.2亿元。伪造印章的“萝卜章”案件也时有发生。2023年,某银行员工马某私刻“银行结算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伙同他人试图骗取600多万美元。银行内部的防线失守与合规漏洞在这些案件中暴露无遗。大连银行的财务表现或许部分解释了其为何在案件中采取长期诉讼拉锯。
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该行营收同比大幅下滑17.7%,净息差从2020年的1.64%跌至0.53%,不良贷款率则攀升至2.88%。
大连银行案件中,最高法的再审裁定具有标志性意义。它明确了银行责任不因“先刑后民”原则而免除,也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或“内鬼”作案为由推卸。监管的牙齿必须更加锋利。银行内部管控机制需要从“人防”转向“技防+制防”相结合。如上海静安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出纳侵占公司600万元案件后,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建立货币资金相关岗位隔离设置”等具体整改措施。储户的权利意识也需同步提升。在兰州一起银行员工挪用资金案中,三名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由储户自行承担。
这提醒所有金融消费者,对远超正常水平的高收益承诺应保持警惕,同时要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确保账实相符。
大连银行的大门前,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仍络绎不绝,电子屏上滚动播放着各类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理财经理会强调国有银行背景带来的安全感。走进那家公证处,工作人员在接待窗口后依然忙碌。谈起那场历时多年的资金拉锯战,一位老员工摇摇头,“现在我们对账单看得特别仔细,每一笔进出都要反复确认。”在北京金融法院门口,不同案件的当事人进进出出,表情各异。金融体系的信任重建如同精密的齿轮,一个环节的锈蚀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运转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