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港澳研究会于1月26日在北京举行“坚持和完善行政主导 促进特别行政区良政善治”专题研讨会。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述了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全面落实行政主导原则的核心要义与实践路径。讲话既包含中央对香港社会的深切关怀与坚定支持,亦为香港抓住历史机遇、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治理效能提供了清晰的方向指引,是推动香港由治及兴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意义深远。
一、行政主导是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核心,是“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关键
夏宝龙主任的讲话再次明确强调,行政主导是香港基本法设计的特区政治体制核心特征。这一设计符合香港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是确保“一国两制”方针行稳致远的关键制度保障。行政主导体制并非单纯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而是着眼于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构建一个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权责明确、运作高效、依法履职的治理架构。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特区政府能够依法有效施政,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障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繁荣稳定。
回归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当行政主导原则得到有效落实时,特区政府就能够更好凝聚社会共识,统筹协调立法、司法等机关依法履职,高效应对各种挑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反之,当行政主导权威受到削弱或挑战时,就容易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内耗空转的局面,损害香港的竞争力和市民福祉。因此,全面准确贯彻行政主导,是香港特区良政善治的基础和前提。
二、中央关心支持是香港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夏宝龙主任的讲话全面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中央始终是香港最坚强的后盾,无论是在应对昔日严峻疫情、恢复经济活力,还是在支持香港对接国家发展战略、拓展国际联系等方面,中央的支持都是实实在在、不遗余力的。从“十四五”规划明确支持香港巩固提升“八大中心”地位,到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度融合;从支持香港扩展便利全球的国际网络,到关心香港民生改善、青年发展,中央的系列政策举措无不着眼于发挥香港独特优势,破解深层次矛盾,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夏宝龙主任的讲话进一步为香港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这要求香港不仅要巩固传统优势,更要积极培育新的增长动能。香港需牢牢抓住国家新发展格局带来的巨大机遇,主动对接“十五五”规划,在金融、创科、贸易、专业服务等领域深化与内地合作,同时巩固提升国际化特色。高质量发展也意味着社会治理的精细化、人性化与高效化,要求特区政府不断提升施政能力和水平,切实排解民生忧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市民。
三、全面落实行政主导,聚力实现良政善治的实践路径
夏宝龙主任的讲话对如何深入贯彻落实行政主导、实现良政善治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需要多方协同,共同发力:
首先,行政机关必须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特区政府,尤其是行政长官作为特区和特区政府的“双首长”,必须坚定扛起主体责任。要善用基本法赋予的权力,主导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政府团队需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执行力,做到科学决策、高效施策。在立法会的支持与监督下,积极推动有利于香港长远发展和民生改善的法律与政策,并确保其有效落地。
其次,立法机关需依法履职,配合支持行政主导。香港特区立法会作为立法机关,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应与行政机关建立更紧密、更建设性的工作关系。通过理性辩论、务实审议,及时通过必要的法律和拨款,支持政府依法施政,共同为香港谋发展、为市民谋福祉。这符合基本法规定的行政立法机关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原则精神。
再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法治尊严。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以及司法独立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和基本法审理案件,确保社会公平正义,这本身就是对行政主导体制依法运行的重要支撑,共同捍卫香港的法治核心价值。
最后,社会各界需凝聚共识,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良政善治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爱国爱港力量应继续发挥中流砥柱作用。各政团、社团、专业界别、媒体和广大市民都应从香港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理性建言,监督助力,形成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的强大社会合力,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局面。
综上所述,夏宝龙主任的重要讲话,是对“一国两制”实践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是对香港未来发展的再动员、再部署。它深刻阐明,全面准确贯彻行政主导原则,是香港特区宪制责任所在,是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当前,香港正处在由治及兴的新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香港社会应深刻领会讲话精神,坚定维护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全力支持特区政府依法高效施政,同心同德,奋发有为,必能不断提升治理效能,开创良政善治新局面,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实现自身更高质量的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中央的关爱与支持,将持续为香港这颗“东方之珠”焕发更加璀璨的光芒提供最根本的保障和最强大的动力。
(本文作者为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进会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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