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片人姜莹莹涉嫌犯罪被解聘永不录用
【制片人姜莹莹涉嫌犯罪被解聘永不录用】2026年1月23日,腾讯集团发布的《2025年度反舞弊通报》引发影视行业震动,正式披露制片人姜莹莹因涉嫌职务侵占、收受外部公司好处费等犯罪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通报内容显示,PCG 在线视频 BU 的制片人姜莹莹,因涉嫌职务侵占、收受外部公司好处费等严重违法犯罪行径,其行为严重逾越“腾讯高压线”的红线,最终遭到公司解聘,被列入黑名单永不录用,同时被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这位曾参与打造《骄阳似我》《似锦》等爆款剧集的制片人,究竟是怎样从一颗备受瞩目的行业新星,一步步滑落,沦为反面教材的?其犯罪细节的背后,又暴露出影视行业哪些深层次的痛点与问题?姜莹莹的职业生涯,曾是影视行业当之无愧的“励志典范”。作为腾讯视频重点栽培的制片人,她深度参与制作了多部现象级剧集:《六姊妹》,这部在2025年荣膺收视率破5的“剧王”桂冠之作,不仅一举斩获中美电视节金天使奖,还荣获澳门国际电视节最佳电视剧提名;《似锦》,改编自冬天柳叶的同名小说,在腾讯视频站内热度峰值飙升至28189,东方卫视收视率更是傲居同时段卫视榜首;《骄阳似我》,作为浙江卫视的上星剧,引发全民追剧狂潮;《焕羽》,更是被纳入腾讯视频重点扶持项目之列。
这些作品不仅为腾讯视频带来了流量与口碑的双赢,也让姜莹莹成功跻身行业头部制片人的行列。然而,2025年年中启动的内部调查,却无情地撕开了她光鲜履历背后的黑暗面纱——她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增项目预算、挪用推广资金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产;同时,为14家关联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商务回扣。尽管涉案金额尚未完全公开披露,但已足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与商业贿赂罪。
权力寻租的“三部曲”:姜莹莹究竟是如何突破道德与法律底线的?根据腾讯通报内容以及行业分析,姜莹莹的犯罪行为呈现出典型的“权力 - 利益”转化链条。其一,虚增预算,道具费超标 30%竟成“潜规则”。在某剧集制作过程中,姜莹莹通过虚报道具采购成本、虚构服务合同等手段,将实际成本仅为 700 万元的道具费,虚增至 910 万元,超出行业标准 30%。此类操作在影视行业虽并非个例,但姜莹莹却将其系统化,通过控制供应商选择、伪造验收单据等手段,巧妙规避审计,中饱私囊。
第二,挪用推广资金:流量造假的“黑产”链条。为谋取私利,姜莹莹将部分剧集宣传预算转移至关联公司,用于购买“水军”刷量、操纵热搜等非法操作。例如,《焕羽》宣发期间,其指定的公关公司通过空壳公司套取推广费,导致该剧实际曝光量不足合同承诺的60%,引发观众对“宣发缺失”的质疑。
第三,收受回扣:14家关联公司的“利益共同体”。调查显示,姜莹莹长期与由刘元迪控制的14家关联公司合作,涉及公关礼品、后期制作、场地租赁等业务。这些公司通过抬高报价、虚构服务等方式向腾讯视频收取高额费用,姜莹莹则按比例收取回扣。例如,某剧集的后期制作合同金额为1200万元,实际成本仅800万元,差额部分由姜莹莹与供应商分赃。
行业之殇:影视圈反腐为何“难上加难”?姜莹莹案并非个例。腾讯2025年反舞弊通报显示,全年查处舞弊案件70余起,90余人被解聘,其中20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30余名外部涉案人员被抓获,14家涉事公司被列入“永不合作”名单。这一数据揭示出影视行业反腐的三大困境:第一, 项目制运作的“监管盲区”。影视剧制作具有周期长、环节多、资金流动复杂等特点,从剧本采购、演员片酬到后期宣发,每个环节都存在权力寻租空间。姜莹莹作为制片人,掌握项目预算审批、供应商选择等核心权力,且项目结束后审计往往流于形式,为其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二, “人情社会”下的利益捆绑。影视行业高度依赖人际关系网络,制片人、导演、演员与供应商之间常形成利益共同体。姜莹莹案中,其与西嘻影业创始人杨晓培的密切关系虽未被腾讯列为违规,但行业普遍存在“裙带合作”现象,导致监管难度加大。第三,违法成本低与“破窗效应”。此前,影视行业对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处罚多以解聘、行业禁入为主,刑事追责较少。姜莹莹案中,腾讯虽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但行业整体仍存在“法不责众”心态。例如,通报中提及的IEG品质管理部何永康因职务侵占被判刑1年2个月,此类案例尚未形成足够震慑。
姜莹莹案为影视行业敲响警钟。要根治腐败顽疾,需从以下层面构建长效机制:1. 强化内部监管:技术赋能透明化。腾讯等平台企业应借鉴金融行业经验,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项目资金流向全程可追溯,利用大数据分析预警异常交易。例如,对道具采购、后期制作等高风险环节建立“供应商黑名单”与“价格数据库”,杜绝虚报成本。2. 完善行业规范:建立“信用惩戒”体系。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机构应推动制定《影视行业反商业贿赂指南》,明确制片人、导演等关键岗位的权责边界,对违规企业与个人实施跨平台联合惩戒。例如,将姜莹莹案纳入行业信用档案,限制其未来参与任何影视项目。
3. 提升违法成本:推动“行刑衔接”。司法机关应加大对影视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入罪门槛,提高量刑标准。例如,对虚增预算、挪用资金等行为,可参照“诈骗罪”或“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而非仅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形成“不敢腐”的强约束。
姜莹莹的堕落,是个人贪婪与行业漏洞共同作用的结果。当影视圈从“流量狂欢”转向“质量竞争”,反腐已不仅是企业治理问题,更是行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唯有以“零容忍”态度斩断利益输送链条,以“透明化”机制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才能让中国影视产业真正走向高质量发展之路。正如腾讯在通报中所言:“对腐败行为‘零容忍’,是对员工、合作伙伴与用户的最大负责。”这或许是对姜莹莹案最深刻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