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龙翔被提起公诉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龙翔被提起公诉】202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龙翔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龙翔涉嫌内幕交易案,由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案处理。近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龙翔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龙翔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龙翔,男,汉族,1963年6月生,江苏南京人,1983年1月入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龙翔长期在江苏省纪检系统工作,曾任江苏省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副厅级),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南京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南京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等职。2018年1月,龙翔当选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直至2025年4月3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任上被查。
2025年4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龙翔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5年4月29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称:建邺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龙翔的市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龙翔的代表资格终止。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龙翔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相应撤销。
2025年9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龙翔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贪图享乐,玩物丧志;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侵吞公共财物;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滥权妄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龙翔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龙翔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龙翔被指控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涉及滥用职权、内幕交易等多个罪名,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龙翔案再次警示,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必将受到严肃查处。这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体现了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