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年会直播唱流行歌被判侵权
【公司年会直播唱流行歌被判侵权】近日,一条来自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的法院判决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一家企业在其公司年会期间邀请歌手现场演唱了一首未经授权的流行歌曲,并将表演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了同步直播。法院最终判决,活动的组织企业和表演者因侵犯作品表演权,需共同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四万元。这起案件清晰地昭示:在互联网直播时代,即使是公司内部年会,也绝非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法外之地”。
这起案件的起因可追溯至2023年8月。一家公司无意中发现,位于合肥的某企业在主办其年会时,邀请歌手现场表演了一首名为《某某情歌》的流行歌曲。这场年会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并非仅是员工内部联欢,而是通过多家媒体进行了现场同步直播,直播期间点击观看人次超过了四百万。作为这首歌曲的独家著作权代理公司,发现侵权的一方迅速行动,将主办年会的企业和登台演唱的歌手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办年会的企业作为演出组织者,负有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同样,登台表演的歌手,在明知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演唱涉案作品,其行为也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法院明确指出,二者构成了共同侵权。
一个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这场未对外销售门票的年会表演,能否被归入《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畴而免于担责?对此,法院给出了否定的回答。法官在判决理由中着重强调,尽管活动本身未直接收取门票费用,但通过多家媒体进行大规模网络直播,客观上起到了显著的商业推广作用,极大地扩张了表演行为的传播范围和影响。这种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目的的公开传播,已明显超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界限。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演唱者及作品的知名度、表演活动的规模和传播范围等因素,作出了主办企业和表演歌手共同赔偿四万元的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这绝非孤立的个案。它折射出在直播业态蓬勃发展的当下,一个普遍存在却又极易被忽视的版权“模糊地带”。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5年4月发布的一份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就指出,在其审结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音乐作品被侵权的案件占比极高。无论是直播时演唱他人歌曲,还是播放歌曲作为背景音乐,都已成为最主要的侵权方式。大量业余乃至部分职业主播,仍然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常识。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的认定并不以“是否直接盈利”为唯一标准。正如北京互联网法院相关人士所指出的,即便主播未进行直播带货等直接销售行为,但通过直播获取流量、粉丝打赏等间接收益,同样可能被纳入商业性使用的范畴。其核心在于,网络直播具有公开传播的属性,这与“合理使用”条款所要求的非公开、非商业场景有根本不同。
这起“公司年会直播唱流行歌被判侵权”的案件,无疑是一记响亮的警钟。它提醒所有企业与个人:当表演的舞台从实体空间延伸至无边界的网络,法律的红线也同步进行了延伸。法院在宣判后也向公众发出提醒,企业作为演出组织者,应当主动履行义务,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表演者也不能“想唱就唱”,而应通过合同等方式确认演出组织者已获得合法授权。
在“人人皆可直播”的时代,尊重版权、先授权后使用,应是每个市场参与者必须树立的基本规则意识。唯有如此,才能构建一个既鼓励创新传播,又切实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健康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