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不知儿子离婚误将20万元赠儿媳
【老人不知儿子离婚误将20万元赠儿媳】“老人不知儿子离婚误将20万元赠儿媳”——当这个带着复杂情绪的词条在2026年初登上热搜时,它击中了无数人对家庭、信任与财产传承的焦虑。这并非一个简单的家庭纠纷,而是一场因隐瞒、失信而引发的长达九年的法律拉锯战,最终由广西南宁的法院给出了清晰的裁断:基于欺骗的“善意”无效。时间回溯到2015年8月,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的陆某甲、梁某老夫妇,怀着一个朴素的愿望立下了一份《遗赠》。他们将名下老家的房产和银行存款,郑重地赠与“儿媳”韦某。文书里那句“我们儿媳”的称谓,充满了老人对家庭圆满的期待。他们希望用这份厚重的赠与,挽留韦某“不要走了”,继续在这个家庭中生活,并为他们养老送终。然而,一个冰冷的事实被精心隐瞒了:就在立遗赠前几天,他们的儿子陆某乙与韦某的离婚诉讼已获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婚姻关系正处于即将解除的特殊时期。韦某明知如此,却未将这一颠覆家庭关系的重大事实告知年事已高的公婆。
悲剧的序幕就此拉开。立下《遗赠》仅仅数日后,继承事实还远未发生,韦某便利用代理人的身份,将梁某银行存折中的20万元存款转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随后,她改嫁、迁出户口,彻底离开了这个家庭,从此音讯全无,未曾对老人有过任何探望与赡养。老人们的期盼,在转走20万元的瞬间就已化为泡影。这份以家庭纽带和未来赡养为内核的赠与,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
时间流逝,伤痛累积。2023年,陆某甲老人病逝。直到家人为其筹措医药费时,那笔早在2015年就被转走的20万元才被发现。多次追讨均遭韦某拒绝后,尚在人世的梁某老人另立遗嘱,明确撤销了对韦某的全部遗赠,并将财产指定由儿子陆某乙继承。2024年,梁某与陆某乙作为共同原告,愤而将韦某诉至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九年前的那份《遗赠》无效。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韦某坚称,遗赠是两位老人自愿签订,形式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她还主张,梁某只能撤销自己份额的部分,无权代表已故的陆某甲。然而,法院的审理穿透了形式的表象,直指法律行为的核心——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指出,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继承法》。该法明确规定,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遗赠由陆某甲亲笔书写形式完备,但其真实性存疑。家庭身份关系,往往是老人处分财产的首要考量。在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的关键节点,韦某负有向老人告知实情的义务,但她未能举证自己履行了该义务。结合遗赠书中“我们儿媳”的称呼、见证人证言及梁某陈述,法院认定韦某隐瞒事实的可能性极高。这一隐瞒,直接导致两位老人基于“韦某仍是儿媳”的错误认识,作出了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
更重要的是,法院揭示了这份遗赠的实质:它并非无条件的馈赠,而是一份附有明确条件的赠与合同。其核心条件是“维持家庭关系”,目的是让韦某留下并履行赡养义务。韦某在离婚后迅速转款离开,且长达九年未尽任何责任,使得遗赠所附的条件根本未能实现,立遗嘱人的初衷彻底落空。因此,这份文件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基于以上两点,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5年的《遗赠》无效。韦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她不仅无权获得房产,早已转走的20万元也须依法返还。
法官在判后指出,一份有效的遗嘱或遗赠,形式合法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其灵魂在于必须完全出自立遗嘱人真实、自主且未被扭曲的意愿。任何通过隐瞒、欺骗手段影响这一意愿的行为,都将导致法律文件的无效。这份判决,不仅是对陆某甲、梁某两位老人财产权的保障,更是对家庭关系中诚信这一基石的有力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