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动手的被罚100元 还手的被拘3天
【先动手的被罚100元 还手的被拘3天】一场邻里纠纷,一次冲动的还击,竟引来了比挑衅者更严厉的惩罚——行政拘留三日。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模糊边界再次置于公众视野。在这起引发热议的案件中,先动手打人的钱某被公安机关罚款100元,而还击的赵某却因此被拘留三天。事件的起点是两个相邻门面的摩擦。2024年4月,在市场内做生意的赵某将隔壁钱某门面顾客的手推车推走,引发双方口角。冲突在争执与相互辱骂中逐步升温,赵某推落了钱某的部分货物。随之而来的是钱某挥出的一拳,击中赵某。真正改变事件走向的,是赵某接下来的反应。根据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抬手招架并后退两步后,赵某观察到钱某已没有继续攻击的动作。如果当时他选择离开现场、躲避或者报警,事态或许就此平息。然而,赵某选择了另一种方式——他上前抓住钱某将其摔倒在地,在对方已被制服的情况下,继续按住其头部用力向地面撞击数次,直到钱某奋力反抗才松手。经鉴定,钱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正是这一系列超出必要限度的反击,让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钱某立即报警。在后续的行政处理中,公安机关对先动手的钱某处以罚款100元,对还手致人受伤的赵某,则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赵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于是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划定了此案的法律界限。柳北区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赵某还手的性质。纵观事件全程,法院指出赵某在事发起因(推走手推车)和冲突升级(推落货物)环节均存在过错。更重要的是,在钱某先动手但并未持续攻击的间隙,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已经中断。此时,赵某本可以采取规避措施,但他却选择了带有明显攻击性的猛烈还击,其行为缺乏防卫意图的被动性和必要性,因此被认定为主动殴打他人,而非正当防卫。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了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核心标准。前者是“正对不正”,旨在制止侵害,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后者是“不正对不正”,双方都意图侵害对方,具有主动性和攻击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的过错、是否使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因素,以探究行为人的真实意图。
这一判决,在当前新法即将施行的背景下,显得尤为引人深思。就在数月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获得通过,其中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被视为对过往“还手即互殴”简单化处理方式的重大突破。新法明文规定,公民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造成较大损害,就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法律专家指出,新规的出台旨在打破“谁受伤谁有理”的僵化逻辑,鼓励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敢于依法自保,也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它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摒弃过去“各打五十大板”的简单思维,通过完整证据链,准确还原案件原貌,区分侵害者与防卫者。这一变化传递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坚定理念。
赵某案的判决,恰恰是践行这一精细区分原则的体现。它没有因为赵某是先被攻击的一方就一概认定为防卫,也没有因为其造成了伤害而简单重罚。相反,法院通过审视整个事件链条,判定赵某在侵害停止后的报复性攻击,已从防卫意图转变为斗殴意图。这正是新法精神所要求的——保护正当防卫,但绝不纵容借防卫之名行报复之实的“互殴”行为。
这起案件对所有普通人而言,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它告诫我们,在面对突发冲突时,保持冷静、努力避免事态升级是第一选择。当侵害来临时,法律保障我们自卫的权利;但当侵害出现明显中断时,及时退让、报警求助,让公权力介入,才是更明智、更受法律保护的选择。法律保护的是制止侵害的勇气,而非报复泄愤的冲动。在2026年新法正式施行后,公民的防卫权将获得更清晰的界定和更有力的保障,但权利的边界,始终在于“正当”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