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人转发淫秽视频被判缓刑 手机没收
【12人转发淫秽视频被判缓刑 手机没收】2025年12月26日,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杜某、王某等12名男子付出了法律代价。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他们一审均被判处缓刑,用于作案的12部手机也被依法没收。这起案件,将一条潜藏在日常社交软件下的灰色链条,赤裸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判决书揭示了这些看似普通的“分享”行为,是如何一步步累积成严重犯罪的。这些违法行为并非集中爆发,而是从2021年起,在数年间通过个人微信悄然扩散。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这个群体内部分工并不明确,更像一个彼此交叉、互为来源的“共享网络”。例如,杜某曾向5人转发了44个视频,而王某则向6人转发了多达139个。更惊人的数据来自温某和苏某,前者在7个月内就转发了875个视频,后者则在16个月里转发了951个。这些视频经由黎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中心逐一鉴定,均被认定为淫秽视频。
法院判决认为,杜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且情节严重。值得注意的是,12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这成为他们获得从宽处理、被宣告缓刑的关键法律情节之一。同时,经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认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进行社区矫正,这最终使缓刑判决成为可能。
尽管如此,他们的犯罪行为仍必须受到惩罚。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扣押在案的12部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主犯温某和苏某因传播数量巨大,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其余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适用相应缓刑。
此案迅速引发网络关注,因为它戳破了许多人关于网络“分享”的一个危险错觉:只要不是用来赚钱,仅仅转发给好友看看“没什么大不了”。
事实上,这种认知与法律的界定相去甚远。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在于是否“情节严重”,而非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数量达到一定标准(例如40个以上)即可入罪。在此案中,绝大多数被告人的传播数量都已远超此标准。
即便不构成犯罪,此类行为也必然面临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播淫秽信息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高额罚款。黎城这12名男子的遭遇,正是对“纯分享不违法”这一普遍误区的沉重一击。
网络空间的涉黄犯罪形态远不止于个人间的转发。从山西黎城这起案件放眼全国,一条层级分明、危害更甚的产业链清晰可见。其最底端,是像本案中杜某等人这样的“末端分享者”。往上,则存在大量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活动。有的不法分子搭建淫秽网站或APP,通过会员制、付费点播等方式疯狂敛财。在湖南湘潭的一起案件中,胡某某仅上传21部视频,就非法获利高达26万元。更有甚者,如浙江舟山判决的一起全国挂牌督办案件,犯罪团伙通过APP传播上万部视频,涉案资金超过1000万元。
此外,还有人为获取“免费”观看权限,在数百人的大群中肆意转发链接;或利用此类视频实施报复,将可识别身份的他人私密视频上传网络,这种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侮辱罪。无论形态如何变化,国家对这类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始终未变。近年来,从山东潍坊到安徽无为,再到广东、辽宁等地,一大批重大案件被接连侦破,犯罪分子被依法严惩。
黎城县人民法院对这12人的判决,犹如一声尖锐的警笛。它警示我们,网络空间的任何角落都不是法外之地,虚拟世界里的违法行为,同样会在现实中带来切实的法律后果——定罪、判刑、没收作案工具,并留下伴随一生的犯罪记录。
守护清朗的网络环境,不仅依靠司法机关的雷霆打击,更有赖于每一位网民认知的提升和行为的自律。请务必牢记:对于淫秽色情信息,必须坚决做到不制作、不下载、不存储,更要不传播。不要因为“熟人之间”的侥幸心理,或是对法律的无知,让一次轻率的点击和转发,成为人生难以抹去的污点。当每个人都成为网络空间的自觉维护者,法律的防线才能真正坚不可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