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车出事故多人哄抢货物?警方已介入
【货车出事故多人哄抢货物?警方已介入】12月25日,一则“大货车出事故被多人哄抢货物”的视频在网络流传,引发热议。当地警方:目前已介入处理。河南周口鹿邑县的一处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损毁,货物散落一地。然而,这起不幸的交通意外,迅速演变成了一场更令人心寒的社会闹剧——多人上前哄抢散落的货物,尽管现场有人大声呼喊“别抢了”,但劝阻无效。网络流传的视频记录下了这混乱的一幕,随即引发众怒。鹿邑县110指挥中心证实,公安机关已介入处理,但具体情况不便透露。这场发生在圣诞节清晨的哄抢,像一面冰冷的镜子,照出了文明表象下的某些裂痕。鹿邑县的这起事件并非孤立。它像一个顽固的社会病灶,不时在各地复发,且情节惊人地相似。就在几个月前的2025年7月,山东曲阜市的一条高速公路上,一辆货车翻车,10多吨猪蹄、鸡腿等冷冻货品散落在桥下农田。物流公司负责人称,当时虽然安排了人员看守并报警,但哄抢仍分两波爆发。起初人数较少,到了傍晚,“人哗一下子围上去了”。现场员工和赶到的民警的制止基本无效。人们骑着电动三轮车,拿着编织袋,不仅捡拾散落的,后来甚至整箱搬走。据估算,损失超过40万元。当地派出所民警事后坦言,虽然派了两人并使用了警械,但“人太多了,现场还是控制不了”。
这些场景,正是社会心理学中“破窗效应”的真实写照。当第一个“破窗”(第一个破坏规则捡拾货物的人)出现且未受及时惩戒时,便会给他人传递一种“此行为被默许”的错误信号,诱导更多人效仿,最终导致秩序的全面崩溃。一位曾参与哄抢的人在被质问时,其回答就赤裸裸地揭示了这种心态:“不是我的,但人家都抢”。
哄抢者往往抱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在混乱的群体行为中,个人不会被追究。这种“法不责众”的观念,是此类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思想温床。
然而,这纯粹是一种误解和法律无知。法律从未赋予“众人”违法的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在于行为的定性。法律严格区分了“捡拾”和“哄抢”。“捡拾”通常指对无人看管或遗失物的单个、非强制获取;而“哄抢”则是多人聚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在车祸现场,货物的所有权明确属于货主或物流公司,任何未经许可的拿走行为,都已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面对一再发生的哄抢事件,愤怒与谴责之后,更需要的是冷静的思考与系统性的治理。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基层社会治理和公民道德建设的综合课题。
强化法治,打破“不责众”的侥幸。公安机关的迅速、坚决介入是遏制势头、挽回损失的关键第一步。事后,必须依法对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进行追责,让法律条文变成实实在在的教训。唯有让违法者切实付出代价,才能震慑潜在的效仿者。一些地方探索的“信用惩戒机制”,将参与哄抢者纳入失信名单,影响其贷款、就业等,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
升级技防,提高现场处置能力。对于多发路段,可以借鉴一些地区的“电子围栏”系统等技防措施。同时,基层警务处置此类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预案也需要加强,确保在事发初期就能有效控制场面,避免事态扩大化。曲阜事件中民警面对数十名哄抢者感到“控制不住”的困境,提示了预案和力量调配的重要性。
深化教育,重塑社区文明风尚。最根本的,还在于人心。哄抢事件多发于城乡接合部或农村地区,这提示我们需要加强这些区域的法治宣传和道德教育,根除“占小便宜”和“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社区可以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如一些地方试点的“道德积分”制度,鼓励互助、守护秩序的行为,让文明善行得到褒扬,从正面引导社区风气。
岁末年终,每个人都在为生活奔波。但请记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那些在路边捡来的“便宜”,或许正是通向监狱的“捷径”。不希望看到下一个司机在路边绝望地哭喊,也不希望看到我们的社会变成一个弱肉强食的丛林。愿鹿邑的这车货物能物归原主,愿那名司机能在这个寒冷的冬天感受到一丝公义的温暖。更愿我们每个人都能守住心底的那条红线,别让“哄抢”二字,成为刻在中国人脸上的耻辱印记。因为,当你在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当你伸出手去抢不义之财时,你也就把自己的灵魂贱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