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被一次性植入6个心脏支架后去世
【男子被一次性植入6个心脏支架后去世】7月26日,42岁的陈先生在舒兰市人民医院接受心脏支架手术时被一次性植入6个支架,术后半小时心脏骤停,8天后不治身亡。事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医方存在过错,但由于患方陈先生本身疾病严重,双方责任对等。2024年11月,陈先生在吉林市一家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做心脏支架。在得知舒兰市人民医院外聘了一位沈阳的专家后,他选择了在这家医院植入了第一个支架。手术效果不错,陈先生恢复了正常生活和工作。然而,平静在2025年4月被打破。医院医生打来电话,告知那位沈阳专家又要来医院,问他是否愿意再做支架。据陈先生的母亲徐女士回忆,医生在电话中承诺:“多做一个支架多活十年”。此后三个月,医院主动联系陈先生7次,最后一次通话是7月21日。院方后来解释称,这是因为陈先生曾在该院做过手术,“数次打电话是回访”。7月26日,陈先生如约前往医院。当天,他和妻子先送女儿去辅导班,随后在医院等待。那天共有八九位患者,陈先生被安排在最后一个。下午5点16分,手术开始。约一小时后,陈先生被推出手术室,他告诉家人医生一次性给他植入了“五六个”支架。一个令人困惑的细节是,陈先生告诉妻子,当天手术的医生并非之前承诺的沈阳专家,而是舒兰市人民医院的一位医生。更让家属不解的是,整个手术过程中,医生没有向家属告知任何手术情况,包括需要植入多个支架的决定。
回到病房后,陈先生表示胸闷。主治医生查房时认为这是术后正常反应。但意外接踵而至——医生离开不久,陈先生突然出现心脏骤停症状。
医院立即展开抢救,暂时保住了他的生命。7月30日,陈先生被转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继续治疗,但心脏功能仍不稳定。8月3日,他的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时,工作人员从陈先生心脏中取出了7枚支架。鉴定报告显示,陈先生的死亡符合“心脏介入术后多发心肌间质小血管栓塞(斑块碎屑)心肌损伤致心律失常、心力衰竭死亡特征”。
鉴定报告揭示了几个关键事实:术前陈先生“无急性心肌缺血症状、心肌损伤标志物等无明显异常”。报告认为,陈先生病情复杂,第一次心脏介入术后8个月病情发生变化、病变加重。按照风险评分系统,该病人行PCI(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属于高风险,但医方没有进行评估,适应症选择欠准确,存在医疗过错。
然而,报告同时指出,“鉴于被鉴定人本身疾病严重等因素,建议参与度为对等原因”。这意味着医院只需承担50%的责任。对此,徐女士难以接受:“我儿子这次手术前是没有任何症状的,就相当于好好的一个人被他们叫去做了手术,结果人没了。”
一次性植入多个支架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在中国医疗界已争论多年。著名心脏病专家胡大一曾指出,我国滥用心脏支架问题已相当严重。早在2015年,他就表示“12%的患者被过度治疗了,38%的支架属于可放可不放”。
胡大一分析称,心脏支架滥用有多种原因:公立医院的运营模式看重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指标;西医“划边界”的思维方式忽略患者整体状况;以及资本进入医疗领域成为巨大推手。一个心脏到底能装多少支架?医学界并无统一标准,但多位专家表示,当支架超过3个时,医生应考虑心脏搭桥手术的可能性。
悲剧发生后,医患纠纷的处理过程同样曲折。2025年11月,吉林市卫生调解委员会做出调解,提出医院承担55%的责任,赔偿约50万元。
徐女士一家没有接受这个方案:“调解意见没有考虑到我的养老、精神方面的赔偿,我们不能接受。” 徐女士的老伴10年前去世,42岁的儿子是她唯一的依靠。
医院方面则表示,已进行鉴定和调解,但因死者母亲不接受,未能达成一致,建议患方通过诉讼解决。
然而,对于一位67岁的老人和一位工作繁忙的教师(陈先生的妻子)来说,漫长的诉讼程序显然是沉重负担。徐女士坦言:“我儿媳妇当老师上班时间要求很严,我也快70岁了,身体不好,已经没有能力去走漫长的诉讼程序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需要实施手术时,“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在此案中,医方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向患者说明了植入多个支架的风险?是否提供了替代治疗方案?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追问。
此外,鉴定报告虽然承认医方存在过错,但仅建议“对等原因”的责任划分。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鉴定结论,在类似医疗纠纷中并不少见,但也常常引发家属对鉴定公正性的质疑。
陈先生的悲剧折射出中国医疗体制的多重矛盾。医院是否存在“凑够十来个患者”才请外聘专家的情况?医生是否因利益驱动而过度推荐支架手术?
胡大一曾尖锐指出:“大家都在过度迷信崇拜生物医学技术,因为支架进去后狭窄血管确实扩开了。”但是“我们看到的只是一部分效果,没有看到他的后患无穷”。
虽然2020年心脏支架均价从1.3万元降至700元左右,大幅降低了患者经济负担,但价格下降并未完全解决滥用问题。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博士指出,根本问题在于“医生的趋利行为”。
手术台上那决定性的一个小时,改变了陈先生一家的命运轨迹。6枚支架,本应是救命的桥梁,却成了无法承受的生命之重。
当医学决策的天平上,一端放着患者的生命健康,另一端却可能是不为人知的利益考量,我们该如何确保指针不偏不倚?陈先生的离世提出了一个沉重的问题:在医疗资源不均、信息不对称的现实中,普通患者如何保护自己?而鉴定报告上那冷静的“责任对等”四个字,又能否真正衡量一个42岁生命的价值?这不仅是陈先生一家的悲剧,更是整个医疗体系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