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家门口遇害案被告一审被判死缓 缓期二年执行,精神疾病不是“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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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1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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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家门口遇害案被告一审被判死缓

  【女子家门口遇害案被告一审被判死缓】2025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起发生在居民楼门廊的悲剧,不仅撕裂了一个年轻生命的未来,更将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社区安全漏洞与正当防卫界限等社会议题推至聚光灯下。法院的判决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也向社会抛出尖锐的追问:当精神疾病成为暴力行为的“缓冲带”,我们该如何平衡法律的温度与力度?当社区安全防线失守,普通人的生命权又该如何守护?梁某滢(35岁)长期居住于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患有精神分裂症,曾因无故敲门滋扰邻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等行为多次引发冲突。2023年8月,她因敲门滋扰被邻居报警,民警处置后要求其家人严格管理。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滢携带刀具在小区内敲门滋扰,梁某滢(27岁王某雅的纠纷方)敲王某雅家门时在门口吐痰,王某雅通过“猫眼”看到后联系母亲并通知保安,保安劝离遭拒。

  王某雅开门质问,双方争吵后抓扯、打斗,梁某滢用随身刀具捅刺王某雅致其倒地,王某雅曾用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部,保安制止无果。梁某滢轻伤二级,王某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单刃锐器刺伤致急性大失血。梁某滢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雅行为属自保,梁某滢行为非制止不法侵害。保安报警后梁某滢被控制,归案否认犯罪,不构成自首。

  梁某滢的案例并非孤例。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件屡见报端,从街头伤人到入室行凶,每一次悲剧都引发公众对“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应担责”的激烈争论。本案中,梁某滢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不全缓解期,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这一认定成为判决的关键依据——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这一法律条款在现实中常陷入两难:若严格量刑,可能被质疑“对病人缺乏人文关怀”;若从宽处理,又可能引发“精神疾病成为犯罪护身符”的担忧。梁某滢案中,法院选择“死缓”而非立即执行,既体现了对恶性犯罪的严惩,也兼顾了其精神状况对责任能力的影响。但被害人母亲在庭审中的质问仍振聋发聩:“她(梁某滢)在法庭上逻辑清晰、行为嚣张,哪里像精神病?”这种质疑背后,是公众对精神鉴定公正性、犯罪成本与代价的深层焦虑。

  精神疾病不应成为暴力犯罪的“免罪金牌”,但需建立更科学的责任能力评估体系,避免“一刀切”的从宽或从严。同时,社会必须直面精神卫生服务的严重短板——据统计,我国精神障碍患者超2亿,但登记在册者不足10%,专业治疗资源更是集中于大城市。梁某滢的多次滋扰行为早已预警,却因家属管理不力、社区干预缺失,最终酿成惨剧。加强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监管、强制治疗与康复支持,比事后量刑更能从源头减少风险。

  本案的另一刺痛点是社区安全防线的全面失守。梁某滢并非首次滋扰邻居:2023年8月,她因敲门闹事被邻居报警,民警仅要求家属“严格管理”;案发当日,她携带刀具在小区内游荡,敲击多家房门并在王某雅家门口吐痰,保安到场后仅“劝离”而未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暴力发生,保安的制止无效与报警滞后,直接导致王某雅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这一系列漏洞暴露出社区安全管理的三大困境: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责任往往被推给家庭,但许多家庭缺乏专业护理能力,甚至因“病耻感”隐瞒病情,导致患者游离于监管之外。小区保安的职责多限于门禁与巡逻,面对持刀滋事者缺乏应对培训与权限,难以有效干预。警方、社区、医院之间缺乏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对高风险患者的动态跟踪与干预几乎空白。

  社区是防止暴力犯罪的“第一道闸门”,但当前的管理模式仍停留在“事后报警”而非“风险预判”。需建立“家庭-社区-医院-警方”四级联动机制:对高风险精神疾病患者强制登记备案,社区定期走访评估,物业配备基础安保设备与应急培训,警方对反复滋事者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唯有将安全防线前移,才能避免“小纠纷演变成大悲剧”。

  本案中,王某雅在遭受梁某滢持刀攻击时,曾用门厅摆件击打对方头部,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明确认定:王某雅的击打系为避免自身伤害的自保行为,而梁某滢的捅刺行为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这一认定与近年来多起“正当防卫案”的司法导向一致——从“于欢案”到“昆山反杀案”,法律正逐步摒弃“唯结果论”,强调对防卫情境的整体判断。但在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的场景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仍面临特殊挑战:若侵害人因精神疾病失控,防卫人是否需“预判其责任能力”?若侵害人受伤后仍继续攻击,防卫限度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核心是“防卫必要性”,而非侵害人身份。无论对方是否为精神疾病患者,只要其行为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就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安全。法律不应要求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精准判断”侵害人的责任能力,而应坚持“防卫权优先”原则,避免因过度苛责防卫人导致“不敢防卫”的寒蝉效应。

  梁某滢案的判决,是法律对暴力犯罪的庄严回应,也是对社会治理短板的无声警示。精神疾病不是犯罪的借口,但社会必须为患者提供治疗与康复的出路;社区安全不能依赖“运气”,而需构建系统化的风险防控体系;正当防卫的边界不应模糊,但法律需为自保者留足空间。正如法院在宣判后所呼吁的:“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需依法严惩,但更需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与社会支持体系。”这起案件的终点,不应只是法庭上的判决书,而应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起点——唯有当法律、医疗、社区与每个个体形成合力,才能避免下一个“门廊上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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