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2月12日电 两名入境旅客因处理及管有未完税香烟,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12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监禁两个月及四个月,以及罚款一千元(港元,下同)。
海关人员于十二月十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三十二岁抵港男旅客,并在其携带的个人行李内共检获约二万零六百支未完税香烟及一万一千四百件另类吸烟产品,市值共约十二万七千元,应课税值约六万八千元,该名男旅客随即被捕。他就违反《应课税品条例》,被判处监禁三个月及罚款一千元,以及就违反《进出口条例》,被判处监禁两个月。两项控罪部分刑期同期执行,合共被判监禁四个月。

另外,海关人员11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二十一岁抵港男旅客,并在他的个人行李内检获五千二百支未完税香烟,市值约二万三千元,应课税值约一万七千元,该名男旅客随即被捕。他今日就违反《应课税品条例》,被判处监禁两个月及罚款一千元。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烟草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