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毕业24年起诉母校多收4千元学费
【女子毕业24年起诉母校多收4千元学费】当岁月的车轮无情地驶过 24 个春秋,柏女士及其 84 岁老母亲为那 4000 元学费的追讨之路,画上了一个令人唏嘘的句号。12 月 8 日,湖南株洲市中级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如同一记沉重的钟声,宣告着这场跨越了四分之一个世纪的维权之战,最终以失败告终。这背后,不仅仅是一个家庭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更折射出在法律框架下,时效与证据对于维权成败的关键作用。柏女士的求学经历充满了意外。初中毕业后填报四川中专未被录取,却意外收到湖南株洲冶金工业学校(后并入湖南工业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就读5年制电气自动化专业。然而,入学后她发现,广东农村学生每年学费为3800元,而其他省份农村学生为3000元,5年累计下来,自己多交了4000元。她曾向校方反映这一情况,但校方坚称收费合法,并未退还费用。2024年2月,柏女士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母校退还多收取的4000元学费以及400元“招生费”,同时依据“退一赔十”原则,主张共计44000元的赔偿。
对此,校方辩称其收费行为合法合规,且该案件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法院经审理后明确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柏女士在其入学第一学期察觉到收费存在差异之时。从该时间点起算,至柏女士起诉之日,不仅已超出2年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限,也超过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此,法院于2024年7月依法对柏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25年5月,柏女士84岁高龄的母亲,以实际学费缴纳者的身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退还4000元本金及5000元利息。她提出,诉讼时效应从2023年她得知学校收费存在不公正情况时开始计算,并且着重强调校方曾承诺会对此事进行核查处理。
天元区法院认为其未提供缴费证据,且诉讼时效主张不成立,于8月驳回起诉。母亲上诉后,株洲市中级法院于12月8日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根据《民法典》,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原《民法通则》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0年。柏女士自入学时即知晓收费差异,至起诉时已远超时效期限。即便其母亲主张学费由她支付,但未能提供缴费凭证或校方多收费的直接证据,法院自然无法支持其诉求。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并非是对权利人的不公,而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如果权利人可以无限期地主张权利,那么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将随时可能被打破,社会秩序也将陷入混乱。在这起案件中,柏女士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都没有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自然不能无限期地为其“兜底”。
柏女士及其母亲追讨多收学费的诉求,从情感和公平的角度来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多收的4000元学费,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不是一笔小数目,尤其是在那个经济并不十分发达的年代。而且,同样的农村学生,仅仅因为省份不同就存在学费差异,这种收费方式本身就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然而,公平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情感和道德的呼吁,更需要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规则。柏女士在知晓收费差异后,没有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在多年后才想起维权,这无疑给自己设置了巨大的障碍。法律是公平的,但它也是严谨的,它要求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场长达 24 年的追讨,最终以失败告终,不禁让我们陷入深深的反思。从个人层面来看,柏女士及其母亲的坚持令人敬佩,她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然而,在维权过程中,她们忽视了法律对时效和证据的严格要求。时效是法律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而设定的重要规则,它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的长期悬而未决。而证据则是维权的基石,没有确凿的证据,再合理的诉求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从学校和社会的角度来看,学校在收费问题上应更加透明和规范。对于不同地区学生的收费差异,应提前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同时,社会也应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场跨越 24 年的维权之战中,柏女士及其母亲的遭遇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维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则和程序。时效和证据是法律维权中不可或缺的两个要素,忽视它们,即使诉求再合理,也可能面临失败的结局。我们应当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在遇到问题时及时收集证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24 年的追讨之路虽已终结,但它留下的思考却将长久地萦绕在我们心头。希望这起事件能成为推动社会法治进步的一个契机,让更多的人在维权之路上少走弯路,让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得到更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