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毕业24年起诉母校多收4千元学费
【女子毕业24年起诉母校多收4千元学费】12月8日,广东柏女士收到了湖南株洲市中级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驳回她84岁母亲向湖南工业大学追讨4000元“不当得利”本息等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事件背后,是跨越多年的学费争议,也是法律时效与当事人公平诉求之间的一场激烈碰撞。柏女士的求学经历充满了意外。初中毕业后填报四川中专未被录取,却意外收到湖南株洲冶金工业学校(后并入湖南工业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就读5年制电气自动化专业。然而,入学后她发现,广东农村学生每年学费为3800元,而其他省份农村学生为3000元,5年累计下来,自己多交了4000元。她曾向校方反映这一情况,但校方坚称收费合法,并未退还费用。
2024年2月,柏女士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母校退还多收取的4000元学费以及400元“招生费”,同时依据“退一赔十”原则,主张共计44000元的赔偿。对此,校方辩称其收费行为合法合规,且该案件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限。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诉讼时效应当自柏女士入学第一学期察觉到收费差异之时开始计算,截至其起诉之日,既已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也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故于2024年7月依法驳回了柏女士的诉讼请求。
2025年5月,柏女士84岁高龄的母亲,以实际学费支付者的身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4000元本金及5000元利息。她主张,诉讼时效应当自2023年她知晓学校收费存在不公情况时起算,并且强调校方曾承诺会进行核查处理。
天元区法院认为其未提供缴费证据,且诉讼时效主张不成立,于8月驳回起诉。母亲上诉后,株洲市中级法院于12月8日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根据《民法典》,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原《民法通则》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0年。柏女士自入学时即知晓收费差异,至起诉时已远超时效期限。即便其母亲主张学费由她支付,但未能提供缴费凭证或校方多收费的直接证据,法院自然无法支持其诉求。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并非是对权利人的不公,而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如果权利人可以无限期地主张权利,那么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将随时可能被打破,社会秩序也将陷入混乱。在这起案件中,柏女士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都没有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自然不能无限期地为其“兜底”。
柏女士及其母亲追讨多收学费的诉求,从情感和公平的角度来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多收的4000元学费,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不是一笔小数目,尤其是在那个经济并不十分发达的年代。而且,同样的农村学生,仅仅因为省份不同就存在学费差异,这种收费方式本身就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然而,公平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情感和道德的呼吁,更需要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规则。柏女士在知晓收费差异后,没有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在多年后才想起维权,这无疑给自己设置了巨大的障碍。法律是公平的,但它也是严谨的,它要求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起事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对于个人而言,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因为种种原因而拖延。时间不等人,法律也不会无限期地等待权利人。如果错过了诉讼时效,即使自己的诉求再合理,也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学校和教育部门来说,也应该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在收费问题上,要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合法,避免出现类似的收费差异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学生的诉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升级。此外,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运用法律。只有当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公平、和谐、稳定。
毕业24年追讨学费的事件,虽然以驳回起诉告终,但它所引发的关于法律时效与公平诉求的讨论,却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在追求公平的道路上,我们既要尊重法律的规定,又要不断完善制度,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受到应有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