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吸毒是否应该入刑?罗翔解读
【吸毒是否应该入刑?罗翔解读】“吸毒是否应该入刑?”这个近期引发社会广泛热议的问题,再次将毒品议题置于公共讨论的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对此给出了自己的立场,既非简单的赞同,也非断然的反对,而是主张“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观点超越了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折射出法律在平衡社会安全与个人权利时所面临的复杂考量。
罗翔指出,从“应然”的角度看,吸毒入刑确实存在一定的道理。这取决于我们如何界定“犯罪”与“刑法”。当前我国犯罪治理已迈入“轻罪时代”,超过八成的审查起诉案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视作一部“小刑法”,那么其中对于吸毒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规定,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法律制裁。一些刑法学者主张,比管制、缓刑更为严厉的行政拘留,其决定权也应像刑罚一样,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来行使,如此一来,吸毒等行为自然就被纳入刑事法律的整体框架。
然而,看待问题还有“实然”的维度。事实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纯粹的吸毒行为虽然不直接构成刑法罪名,但与吸毒紧密关联的众多行为早已进入刑法的打击范围。罗翔分析,吸毒者为获取毒品而“以贩养吸”,构成贩卖毒品罪;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唆使或容留他人吸毒的,则分别构成引诱、教唆吸毒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可以说,法律对吸毒行为的“零容忍”和严厉管控,早已通过对其关联行为的刑事规制得以体现。
公众讨论中的分歧,有时源于对“毒品”定义理解的不一致。根据法律定义,毒品不仅包括海洛因、冰毒等非法物质,也涵盖了国家管制的各类“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就意味着,一些用于治疗疾病(如抑郁症、失眠)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在法律定义上也属于毒品范畴。因此,司法实践需要足够精细,以避免“一刀切”带来的不公。罗翔提到了引发广泛关注的“铁马冰河”案,该案中为患病子女海外购药的家长,最终未被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会议纪要也明确,对于出于治疗目的、自用合理范围内的行为,应区别于毒品犯罪处理。这背后体现的是法律追求“罪刑相当”和“比例原则”的精神,既要严厉打击真正的毒品犯罪,又要避免伤及无辜。
法律的进步正体现在这种精细化上。罗翔举例说明,相比于1997年《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一律入刑”的规定,2007年的《禁毒法》则允许对此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区分追究刑事责任或仅进行治安处罚。这种改变正是考虑到了毒品存在“药用”和“非药用”的本质区别,是一种明显的制度进步。法律的目标在于面面俱到,在“打击不足”与“打击过度”这一永恒矛盾中寻找平衡点。
由此,罗翔的观点指向一个更深层的法治理念:戒除对重刑主义的“成瘾性依赖”。惩罚的严厉程度并非衡量法律效能的唯一标尺,其最高境界应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必须在惩罚不法行为与保障基本人权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他援引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的观点,认为“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当代法律人的重要使命。
罗翔的解读最终回归到对公共讨论的反思。他认为,每个人都存在理性上的局限,任何公共议题都可能存在“正说、反说、折衷说”。在错综复杂的现实面前,一种“和光同尘”的包容性思维,或许比“非此即彼”的决断思维更为恰当。重要的或许不在于迅速说服对方,而在于清晰、理性地阐述观点,促成更深入的理解。关于吸毒是否入刑的讨论,其价值正在于此——它促使我们超越情感的激愤,去思考法律如何能在守护社会安宁的同时,不失却其应有的温度与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