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烈犬撕咬路人致死 主人需承担刑责吗
【烈犬撕咬路人致死 主人需承担刑责吗】2025年12月7日,一起发生在河南省的烈性犬伤人致死案件,因“主人需承担刑责吗”的灵魂拷问登上网络热搜,触动了公众对文明养犬与公共安全的紧绷神经。案件的判决结果给出了清晰而严厉的回答:因饲养者严重疏忽管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案件的核心事实令人痛心。在河南省某村头,高某在其羊场内饲养了三只攻击性极强的大型烈性犬。在饲养期间,这些犬只已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的事件。然而,对于这些危险的前兆,高某不以为意,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来避免悲剧重演。致命的时刻终于来临。某日,村民马某从高某的羊场门口正常路过时,一只狼狗突然从笼中窜出,扑向马某并疯狂撕咬其颈部及面部。这场突如其来的袭击导致了马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尽管高某的亲属对马某家属进行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但高某本人却试图在法律面前撇清关系。他提出了一个辩解:“人是被狗咬死的,我没罪!” 他甚至认为,自己当时不在现场,这应属于“意外事件”。然而,司法机关的深入调查揭示了悲剧并非偶然。经现场勘查,关狗的笼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笼子放置在土质地面上,底部没有铁网阻断,笼底与地面衔接处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松从中钻出逃脱;此外,笼子顶部也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缺乏有效的防护。这样一个简陋的装置,根本无法约束具有极强攻击性和力量的大型烈犬。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彻底驳回了高某的辩解。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其饲养的是攻击性强的大型烈性犬,且此前已多次发生伤人事件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对犬只疏于监管可能产生咬死他人的现实危险。法院指出,高某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并消除这一危险,最终导致了马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在刑法上构成过失。这种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高某“狗咬死人与其无关”的辩解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决: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热搜讨论,正是因为它清晰地划出了一条法律红线:养犬,尤其是饲养烈性犬,绝非单纯的个人私事,而是一项附带严肃法律责任的社会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更需要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必须全额赔偿。
当管理上的重大过失造成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时,法律责任就将从民事领域跃升到刑事领域。正如本案所示,饲养人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完全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律师分析指出,如果饲养人故意驱使动物伤人,甚至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若在公共场所放任烈犬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加强了对不规范养犬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条生命的逝去,一个家庭的破碎,换来的应是整个社会的深刻警醒。这起热搜案件如同一面镜子,照见了部分饲养人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犬只,特别是烈性犬,是活生生的、具有潜在危险的生命体,饲养它们就必须肩负起绝对的管理责任,这包括:遵守规定,不擅自饲养禁养犬种;严密防护,采取坚固合格的笼具、外出必须牵牢狗绳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特别警惕,对于有伤人前科的犬只,必须采取最高级别的防护。公民享有养犬的自由,但这份自由必须建立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基础之上。唯有每位饲养人都将“责任”二字刻在心中,牢牢握紧手中的“法律之绳”与“安全之绳”,才能避免悲剧重演,真正实现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