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误将毒药材加入饺子馅毒死老板
【员工误将毒药材加入饺子馅毒死老板】12月3日消息,员工误将毒药材加入饺子馅毒死老板事件有了新进展,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究竟发生了什么一起来看看吧!推拿店店主邓某未将有毒药材“生乌”与普通调料分开存放。技师贺某调馅时,误将“生乌”粉末当作黑胡椒加入饺子馅。随后,邓某邀请其师傅医师陈某一同食用饺子,三人食用后均出现乌头碱中毒,其中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件发生后,邓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贺某、陈某二人告上法庭,提出了高达80余万元的索赔诉求。据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医生介绍称,乌头碱的毒性极为猛烈,口服仅仅0.2毫克的纯乌头碱便会引发中毒症状,而一旦口服量达到3 - 5毫克,就足以致人死亡。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11月2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二审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此前,新市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作出如下认定:死者邓某身为推拿店的经营者,且具备医学专业背景,本应具备更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养,然而他却未将有毒药材“生乌”与普通调料分开妥善存放,这无疑大大增加了误用的风险;在确认自己乌头碱中毒后,邓某未能及时采取专业有效的救治措施,甚至在中毒期间仍坚持为顾客进行按摩,这一行为加速了毒性的扩散,最终致使抢救时机被延误。因此,邓某对自身的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70%的责任。
而贺某因误将“生乌”粉末当作黑胡椒加入饺子馅,从而引发了此次中毒事件,其操作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故承担20%的责任;陈某作为专业医师,知晓乌头碱中毒后未建议及时就医,对损害结果扩大存在过错,承担 10% 责任。一审最终判决贺某、陈某共计赔偿邓某家属36万余元。
推拿店店主邓某,作为店铺的经营者,本应承担起保障店内安全的首要责任。然而,他却将有毒药材“生乌”与普通调料混放,这一行为极大地增加了误用风险。从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对危险物品的妥善存放是基本要求,这不仅关乎店内员工的安全,也关乎每一位到店顾客的安全。邓某具备医学背景,更应清楚“生乌”的毒性以及混放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他却疏忽大意,未能履行好这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后续悲剧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这种对安全保障责任的漠视,反映出部分经营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技师贺某在调馅过程中,误将“生乌”粉末当作黑胡椒加入饺子馅,这是导致中毒事件的直接原因。作为一名员工,在进行食材处理等工作时,本应保持高度的谨慎和专注,仔细辨别所使用的材料。然而,贺某却因疏忽大意,未能准确区分有毒药材和普通调料,从而引发了中毒危机。这一行为反映出部分员工在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对工作不够认真负责,没有将安全放在首位。在日常工作中,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关系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员工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因疏忽大意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陈某作为专业医师,在知晓乌头碱中毒的情况下,却未建议及时就医,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专业人员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中承担着特殊的责任和义务。在面对紧急医疗情况时,他们应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患者提供正确的建议和指导,帮助患者及时得到救治。然而,陈某却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其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邓某的抢救时机,加剧了损害结果。这反映出部分专业人员在面对实际情况时,缺乏应有的责任担当,没有将患者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而是选择了冷漠和忽视。
这起“毒饺子致死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经营者、员工还是专业人员,都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员工的安全培训;员工要增强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安全;专业人员要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在关键时刻发挥专业优势,为保障他人的生命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安全问题的关注和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毒饺子致死案”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它让我们看到了责任意识淡薄和安全保障缺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必须从中吸取教训,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共同筑牢安全防线,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