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1个月14次如厕超1小时被解雇
【员工1个月14次如厕超1小时被解雇】12月3日消息,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当事人李某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超1小时待在卫生间,被解雇后不服气两次上诉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最终经调解协商,公司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李某自2010年入职A科技(苏州)有限公司,2014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确认2020版《员工手册》。手册中有着清晰明确的规定:若员工未经审批擅自离岗,且离岗时长超出规定范围,将被认定为旷工;倘若在半年内累计旷工达到 3 天及以上,便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依据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 2024 年 4 月至 5 月这短短两个月、共计 26 个工作日的时段里,李某的行为着实令人瞠目结舌——他竟累计 14 次在卫生间滞留,每次时长均超过 1 小时,其中单次滞留时间最长竟接近 4 小时。公司察觉到这一异常情况后,多次尝试与李某取得联系,然而始终未得到任何回应。随后,公司调取监控视频进行仔细核实,在确认情况属实后,以李某严重旷工为由,在依法履行告知工会程序并获得工会同意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面对公司的处理决定,李某辩称,自己滞留卫生间是因为患有痔疮,需要临时进行护理。然而,在整个事件发生期间,李某既未向公司如实陈述自身病情,也未按照公司规定申请病假。此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诉求被依法驳回。心有不甘的李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额高达 32 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李某在一个月内十余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这一行为远远超出了正常合理的生理需求范畴,完全契合公司《员工手册》中“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相关定义。其次,李某在事发时既未主动向公司告知自己的病情,也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且其购买治疗药物、进行手术等行为均发生在长时间滞留卫生间行为的后期阶段,甚至是在被公司解雇之后。此外,李某所从事的岗位需要随时响应工作需求,其长时间处于失联状态,已然对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延误。
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李某签字确认知晓其中明确“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且公司已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一审败诉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
李某的遭遇并非孤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未履行请假手续被解雇的案件占比达17.6%,其中63%的劳动者原本因身体原因享有合理诉求,却因程序瑕疵败诉。例如:案例1:上海某员工因抑郁症频繁请假,但未提供医院证明,公司以“旷工”解雇,法院支持公司决定;案例2:北京某孕妇因孕吐迟到未报备,被扣发全勤奖后起诉,法院认定其未履行告知义务,驳回诉求;案例3:广州某员工突发胃痛未请假离岗2小时,公司按旷工处理,仲裁委认为“紧急情况需事后补手续”,但员工未补,最终败诉。
这些案例的共同点在于:劳动者虽因身体原因需离岗,但未主动、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导致“合理需求”被认定为“违纪行为”。
李某案中,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李某签字确认知晓该条款,公司解除合同前也征得了工会同意,程序完全合法。反观李某:未主动告知病情:痔疮并非突发疾病,若提前说明或申请病假,公司可能调整工作安排;未及时补手续:即使事发突然,事后也应补交病假条或医疗证明,但他选择沉默;忽视岗位特殊性:其工作需随时响应客户需求,长时间离岗直接损害公司利益,违背诚信履职原则。
法院最终调解公司支付3万元补助款,已是基于人道主义的妥协。若李某一开始就按程序办事,或许能避免这场“如厕风波”。
身体不适时如何合法维权?提前报备:即使突发疾病,也应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直属领导或HR,说明情况并预估返回时间;补交证明:事后24小时内补交病假条、医疗记录等证明材料,避免“口头请假”无据可查;了解制度:入职时仔细阅读《员工手册》,明确请假流程、病假工资等条款,避免“不知者无罪”的误区;保留证据:与公司的沟通记录、医疗证明、工作延误证明等,都是维权时的关键证据。
李某的3万元补助款,买来的不仅是一次教训,更是一面镜子:职场中,身体不适可以理解,但诚信履职是底线;程序瑕疵可能让“有理”变“无理”,最终丧失合法权益。下次再想“带薪如厕”时,不妨问问自己:我的请假手续办齐了吗?我的离岗是否影响工作?毕竟,职场不是家,没有“绝对自由”,只有“相对合理”——而这份合理,需要你用程序合规来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