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生诉父亲付研究生费用被法院驳回
【女生诉父亲付研究生费用被法院驳回】2025年11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3岁的研究生小琳(化名)因父亲拒绝支付其读研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将父亲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不仅折射出法律对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严格界定,更引发了公众对亲情责任与独立成长关系的深度思考。小琳的父母在她18岁时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小琳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承担其全部学费,并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协议签订时,小琳刚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父亲的经济支持成为她专注学业的关键保障。本科四年间,父亲始终恪守承诺,累计支付学费和生活费近十万元,占其当时月收入八千余元的大部分。小琳成绩优异,多次获得奖学金,逢年过节会主动问候父亲,父女关系虽因离婚有所疏离,但仍维持着温情。
2024年,小琳以优异成绩本科毕业并考取硕士研究生。父亲在支付第一学年学费和首月生活费后,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继续支付。他向法院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其月收入已降至4320元,扣除房租、赡养父母费用和基本生活开支后,每月仅剩620元。小琳则认为,离婚协议未明确限定教育阶段,读研属于“完成学业”范畴,父亲的行为构成违约。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小琳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支付研究生阶段的学费及每月2000元生活费直至毕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父亲对成年子女读研费用的支付是否属于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指出,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范畴,并非法定义务教育阶段。小琳在起诉时已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且具备劳动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仅限于保障其基本生存需求,而非承担其自愿选择的高等教育费用。此外,父亲在本科阶段已全面履行协议义务,现月收入仅4000余元,需承担房租、赡养父母等开支,经济能力显著下降。若强制要求其继续支付高额读研费用,既超出其履行能力,也违背法律公平原则。因此,法院驳回小琳的诉讼请求。
本案并非孤例。2025年9月,浙江省某法院审理的盛某诉父亲支付读研费用案中,法院虽认可父母在离婚协议中自愿承担研究生阶段费用的承诺,但仍强调此类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案中,父亲同意承担女儿读研期间50%学费及每月3500元生活费,法院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和未超出经济能力范围,予以支持。然而,若父母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或子女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法院通常会驳回类似诉求。
数据显示,近年来类似纠纷呈上升趋势。据某地法院统计,2023年至2025年间,成年子女诉父母支付高等教育费用的案件中,超70%因子女已成年且具备劳动能力被驳回,仅约15%的案件因父母自愿承担费用或子女存在特殊困难获得部分支持。这表明,法律对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界定已形成明确共识,但亲情与道义的平衡仍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本案判决引发社会对“成年子女独立”的广泛讨论。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父母抚养子女本是法定义务,而子女成年后也要树立独立意识,通过自身努力承担生活与学业的责任,而非将压力完全转嫁到父母身上。”小琳在判决后申请助学贷款并兼职勤工俭学,其父亲也主动转来5000元帮助其缴纳学费定金。这一转变印证了法官的观点:家庭关系的维系需要双方理解与包容,父母应在法定范围内履行义务,成年子女则应通过独立奋斗实现人生价值。
从社会层面看,高等教育普及化背景下,成年子女的经济独立问题愈发凸显。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万元,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均学费和生活费约3万元至5万元。这意味着,许多家庭需承担较大经济压力。在此背景下,法律对抚养义务的严格界定,既保护了父母的合法权益,也倒逼成年子女提前规划学业与经济安排,通过助学贷款、奖学金、兼职等途径减轻家庭负担。
小琳案的判决,以法律之名划清了抚养义务的边界,也以亲情之名唤醒了独立成长的责任。它提醒我们: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底线,而亲情是滋养人格的土壤。在追求学业的道路上,成年子女既需理解父母的局限,也应主动承担成长的代价;父母则应在能力范围内给予支持,而非以“为你好”为名过度干预子女的人生选择。唯有如此,家庭才能真正成为温暖与力量并存的港湾,而非法律与道德拉锯的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