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回应为何公布嫌犯王俊凯全名
【警方回应为何公布嫌犯王俊凯全名】近日,浙江义乌市公安局一则通告引发舆论关注:36岁本地男子王俊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警方在通告中直接公布其全名,未采用“王某某”等模糊化处理。这一做法随即引发网友质疑:“为何不保护嫌疑人隐私?”对此,义乌警方于11月26日回应称,因该案为个人作案,公布全名是为方便集资参与者确认身份,避免信息混淆。事件背后,折射出执法透明与个人隐私权的复杂博弈。根据义乌市公安局通告,2025年9月16日,警方对王俊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该案涉及多名集资参与人,警方要求相关人员于12月31日前携带身份证、借款协议、转账明细等材料前往经侦大队登记,以“查明案情、打击犯罪、保护权益”。通告中,犯罪嫌疑人姓名、年龄、户籍地等关键信息均完整披露,未作任何隐匿处理。这一做法迅速引发争议。部分网友认为,在法院未判决前,嫌疑人仍享有无罪推定权利,警方公开全名可能侵犯其隐私权;另有观点指出,若案件涉及团伙作案,公布全名或导致无关人员被误伤。争议焦点集中于:执法信息公开的边界究竟在哪里?面对质疑,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于11月26日向媒体解释:“本案系个人作案,若不公布全名,集资参与者无法确认嫌疑人身份,可能影响报案登记效率。”警方强调,此举旨在保障受害者知情权,避免因信息模糊导致权益受损。事实上,这并非义乌警方首次在通告中公布嫌疑人全名。2024年12月30日,该局在通报“刘晶晶涉嫌非法集资案”时,同样未对嫌疑人姓名作隐名处理。类似案例在全国多地亦有发生:2023年4月,杭州市公安局公开一批“色狼”行政处罚结果,包含16名被处罚人全名,引发97%网友支持,认为“公开姓名能强化震慑作用”;而2025年5月,杭州警方在公示一起聚众淫乱案时,因同时披露违法行为人“男同性恋群体聚会”信息,被质疑侵犯隐私。
这些案例显示,警方在信息公开尺度上存在地域差异:部分地区倾向于“全名公示”以增强执法透明度,另一些地区则更注重隐私保护,仅在通缉令等特殊场景下使用真名。
警方公开嫌疑人姓名的依据何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五条亦明确,“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更进一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需在互联网上公开结果信息。
法律界人士指出,公开姓名本身不必然侵犯隐私权。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仅公布姓名未涉及其他身份信息,既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又未超出必要限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赵良善则强调,若“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公开姓名具有合法性。
然而,争议核心在于“必要性”。刑法学者毛立新指出,法律未明确规定警方公布案情时是否必须使用真名,关键在于“公布目的与行为必要性是否匹配”。例如,在杭州“色狼”案中,公开姓名旨在预防违法行为,符合公共利益;而在义乌非法集资案中,公开全名则直接服务于受害者报案需求,具有现实必要性。
公众对警方做法的态度呈现两极分化。支持者认为,执法透明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公开姓名能提升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感。一位义乌集资参与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只公布‘王某某’,我们根本不知道是谁骗了钱,报案时连对象都找不准。”
反对者则担忧隐私泄露风险。网友评论:“万一有人与嫌疑人同名,可能被误认为有犯罪记录,影响日常生活。”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2025年11月,四川一名男子因身份信息被盗用,莫名背上9个盗窃案底,历经多年才“洗清冤屈”。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公众对“隐私权”的认知存在差异。在杭州“色狼”案投票中,97%支持者认为“违法行为不属隐私”;而在义乌案中,部分网友则主张“即使涉嫌犯罪,姓名仍属个人隐私”。这种分歧反映出,社会对“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界定尚未形成共识。
义乌案暴露的争议,本质是执法公开制度在实践中的“粗放性”。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警方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分级分类公开:例如,对集资参与人公开全名,对普通公众则隐去部分信息;或通过内部系统匹配身份,避免姓名直接暴露于公开渠道。
区域间执法标准的统一亦是关键。目前,各地警方在信息公开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易引发“同案不同权”的质疑。未来或可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明确不同类型案件的信息公开规则,减少争议。义乌警方公布嫌犯全名事件,是一次关于执法透明与个人隐私权的生动实践。它提醒我们:法治社会的建设,既需要执法机关以开放姿态接受监督,也需在每一例个案中审慎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正如法律学者所言:“信息公开的边界,不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防线,而是一条需根据具体情境动态调整的平衡线。”唯有在制度完善与技术赋能的双重推动下,这条平衡线才能愈发清晰,让公众在每一份通告中,读懂法治的温度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