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明确宣布: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家庭成员关系。这一界定意味着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将正式纳入家庭暴力法律规制范畴。与此同时,精神暴力也被明确认定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这一法律解释的扩展旨在为亲密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更全面、更立体的保护。
在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宣布,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这一法律解释的突破意味着,即使没有婚姻关系,稳定的同居关系也将被视为家庭关系,受到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约束。葛晓燕指出,这一变化是顺应“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而作出的法律调整。同时,司法部门还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这使得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这一法律解释的扩展源于一系列实际案件,其中马某某虐待案最为典型。2021年12月,马某某与女友苗某(殁年25岁)确立恋爱关系。自2022年1月至12月间,二人租房共同生活,有结婚意愿。在此期间,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同年8月,苗某发现马某某出轨后,再次吞食镇静类催眠药物自杀,被送医救治。2022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于次日凌晨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马某某、苗某二人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一年的时间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赖,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案件办理过程中,马某某辩解自己并无虐待行为,苗某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辩护律师亦作无罪辩护。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多次向被告人释法说理,被告人最终准确认知法律规定并反思自身行为,当庭认罪认罚。202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依法对马某某批准逮捕,同年2月24日依法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在另一起牟某虐待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同居女友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陈某实施精神摧残、折磨,言词恶劣、内容粗俗,致使陈某不堪忍受而自杀。法院对牟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最高法在该案中明确,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家庭成员”。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虐待”。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事实上,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实施以来,一直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了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在反家暴案例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明确,自残威胁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在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法院认为,邓某虽未直接对鲁某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行为,但其拿刀自残行为使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
这一法律解释的扩展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这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扩大了保护范围,使更多亲密关系中的受害者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最高检副检察长葛晓燕表示,这一法律解释的扩展使得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然而,也有声音担忧,这种界定可能会带来法律实践中的新挑战。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将成为关键问题。无论如何,这一法律解释的明确化,标志着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实践的又一次重要进步,为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法律的光芒终于照进了那些没有结婚证的共同生活空间。
当爱情的外衣掩盖了控制的实质,当亲密关系沦为暴力的遮羞布,法律这把尺子重新丈量了“家庭”的边界。从此,一纸婚约不再是暴力的分界线,稳定的同居关系同样受到法律的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