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友威胁“回家弄你” 女友跳车身亡
【男友威胁“回家弄你” 女友跳车身亡】2024年9月凌晨,李某(1996年生)与女友安某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并演变为互殴。李某在遭遇某状况后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迅速响应,将涉事的李某与安某二人带至附近的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在派出所内,面对警方的询问,二人均态度明确,表示不希望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事,并各自提交了书面申请,在完成相关手续后,两人先后离开了派出所。安某走出派出所即坚决拒绝与李某同行,李某不顾其意愿,失控撕扯、推搡安某,将她塞进马某驾驶的车后排,锁门后坐副驾驶指令继续前行,途中李某恶行更甚。他恶狠狠地瞪着安某,口中不断喷出威胁与恐吓的话语:“等着我回家弄你!”将她原本就紧张害怕的情绪推向了崩溃的边缘。安某内心充满了恐惧与无助,慌乱之中,她不顾一切地用脚猛踹车窗,试图以这种极端且危险的方式逃离这辆让她窒息与惊恐的牢笼。面对安某的挣扎与求救,李某非但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安抚她的情绪、制止她的危险行为或要求司机停车,反而态度愈发恶劣,继续用言语刺激安某,仿佛要将她逼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就在车辆如脱缰野马般在道路上狂奔时,安某猛地推开车门,毅然决然地纵身跃下。这一跳,让她承受了高坠的巨大冲击,身体重重地摔在地上,造成了严重的颅脑损伤。尽管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全力以赴进行抢救,但终究未能挽回安某年轻的生命,她就这样不幸地离开了人世。
法院经过严谨审理与细致调查,认定李某的过失行为与安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李某在明知安某饮酒后情绪极度不稳定,且安某还有自杀自残的前科,当安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实施危险行为时,本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却反其道而行之,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不过,李某在案发后也表现出了一定的悔悟,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向警方供述了整个事件的经过,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但李某有多次犯罪及行政违法前科,且在本案中存在长期殴打安某、多次引发其自杀自残行为的恶劣情节。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安某家属近6万元。
这起发生在青海德令哈市的案件,始于2024年9月一个凌晨的争吵。李某与女友安某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并迅速升级为互殴。李某报警后,两人被带至派出所,但均表示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提交申请后便离开了。
安某走出派出所后明确拒绝与李某同行,李某不顾其意愿,撕扯纠缠、强行推搡,将她塞进马某所驾车的后排座位,上车后命令司机反锁车门,自己坐副驾驶并让车继续前行,严重侵犯安某人身自由。途中李某威胁安某,致其恐惧,安某为逃离踹车窗门,李某却态度恶劣,继续刺激她。最终安某绝望跳车,因高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暴力袭警行为作出界定,包括撕咬、掌掴等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认定为“暴力袭击”。
而与本案更为紧密相关的是,2025年11月最高法发布的中国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有着极具警示意义的认定:一方通过自伤、自残或以此相威胁的方式,使对方产生精神恐惧,进而达到控制目的的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在这起典型案例里,丈夫王某并未直接对妻子拳脚相加,但他手持菜刀,以自残相威胁,这一极端行为在妻子心中投下了巨大的阴影,让她时刻处于恐惧与不安之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木洞法庭副庭长娄婷对此有着深刻见解,她指出,在此案中,男方虽未直接实施身体暴力,但其以自残自伤行为对女方进行威胁,让女方承受着持续的心理压力与精神恐惧,最终达到了控制女方的目的。这一认定,无疑为类似本案中李某对安某的恶劣行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参照与警示。
在司法实践中,以自伤自残相威胁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家庭暴力,还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葛某在行窃后被商厦工作人员发现,为防止被抓而手持剪刀以自杀相威胁,后在抓获过程中致一名工作人员受伤。对于此案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认为葛某以自杀相威胁的行为针对自己,不应等同于转化型抢劫中规定的“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葛某行窃后为防止被抓而手持剪刀以自杀相威胁,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规定,属转化型抢劫行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定葛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在青海德令哈市的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李某的过失行为与安某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李某明知安某饮酒后情绪激动、有自杀自残前科,且在车辆行驶中实施危险行为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反而升级矛盾。根据刑法理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有双重要求:第一,过失行为事实上引起了严重后果;第二,过失行为符合规范的、较高责任程度的引起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是事实﹢规范、归因﹢归责的结合体,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也应作同样理解。在这起案件中,李某的言语威胁与安某的跳车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且李某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因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最高法发布的2025年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到青海德令哈市的这起案件,司法实践正在确立明确的裁判规则:言语威胁与肢体暴力同等危险,当威胁导致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实施危险行为时,威胁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中,法院认为,薛某琴为博取关注,利用网络直播侮辱被害人,次数多达数十次,观看人员数以千计,引发大量网民跟风辱骂,严重侵犯被害人人格尊严。
薛某琴涉案行为造成被害人及其女儿严重精神创伤,并引发自杀风险,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后虽被及时救治,但综合薛某琴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应当认定为其涉案行为“情节严重”。这些案例共同构筑了言语暴力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言语威胁、侮辱、恐吓等行为;二是这些行为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精神压力;三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青海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落槌,李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但这份判决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确立了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言语暴力与拳头一样,可以致命。当法院认定“等着我回家弄你”这样的威胁性言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实际上是在明确告诫所有人——在亲密关系中,任何形式的暴力都不被允许,无论它包裹着怎样的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