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友威胁“回家弄你” 女友跳车身亡
【男友威胁“回家弄你” 女友跳车身亡】2024年9月凌晨,李某(1996年生)与女友安某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并演变为互殴。李某在遭遇某状况后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迅速响应,将涉事的李某与安某二人带至附近的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在派出所内,面对警方的询问,二人均态度明确,表示不希望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事,并各自提交了书面申请,在完成相关手续后,两人先后离开了派出所。然而,当安某从派出所大门迈出后,她毫不犹豫、态度决绝地向李某表明了自己不愿与其同行的意愿。可李某却对安某的意愿置若罔闻,情绪瞬间失控,如一头暴怒的野兽,猛地开始撕扯安某的衣物,紧接着又强行推搡着她,硬生生地将她塞进了由马某驾驶的车辆后排座位上。上车后,李某恶狠狠地命令司机将车门反锁,随后大摇大摆地径直坐上了副驾驶位置,毫不客气地颐指气使,让司机继续驾车前行。车辆行驶途中,李某的恶劣行径愈发变本加厉。他恶狠狠地瞪着安某,口中不断喷出如毒箭般的话语,“等着我回家弄你”等充满威胁与恐吓意味的言辞不绝于耳。这些话语宛如一把把锋利无比的刀刃,一刀又一刀地割在安某本就脆弱不堪、摇摇欲坠的神经上,令她原本就紧张害怕的情绪瞬间如决堤的洪水般恶化到了极点。
安某的内心被恐惧与无助彻底填满,在慌乱与绝望的驱使下,她不顾一切地用脚疯狂猛踹车窗门,试图以这种极端且危险的方式挣脱这辆让她感到窒息、惊恐万分的牢笼。
但李某面对安某的挣扎与求救,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如安抚她的情绪、制止她的危险行为或者要求司机停车,反而态度愈发恶劣,继续用言语无情地刺激安某,仿佛要将她逼入万劫不复的绝境。
就在车辆如脱缰野马般在道路上疯狂疾驰的过程中,安某终于被内心的恐惧与绝望彻底压垮。她拼尽最后一丝力气猛地推开车门,毫不犹豫地纵身一跃跳下了车。这一跳,如同从悬崖坠落,让她遭受了高坠带来的巨大冲击,身体如断了线的风筝般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当场导致严重颅脑损伤。
尽管医护人员如离弦之箭般迅速赶到现场,并竭尽全力、争分夺秒地进行抢救,但最终还是无力回天,未能挽回安某年轻而宝贵的生命,她就这样不幸地离开了人世。法院经过严谨细致的审理和调查,认定李某的过失行为与安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李某在明知安某饮酒后情绪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且安某还有自杀自残的前科的情况下,当安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实施危险行为时,本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可他却背道而驰,进一步激化矛盾。不过,李某在案发后也有一定的悔悟表现,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地向警方供述了整个事件的详细经过,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但李某有多次犯罪及行政违法前科,且在本案中存在长期殴打安某、多次引发其自杀自残行为的恶劣情节。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安某家属近6万元。
这起发生在青海德令哈市的案件,始于2024年9月一个凌晨的争吵。李某与女友安某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并迅速升级为互殴。李某报警后,两人被带至派出所,但均表示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提交申请后便离开了。
安某从派出所出来后不愿与李某同行,李某不顾其意愿,撕扯纠缠并强行将其推搡上车,让司机反锁车门,自己坐副驾驶指令继续行驶,限制了安某人身自由。行驶中李某威胁安某致其情绪恶化,安某踹车窗门试图逃离,李某未采取有效措施还言语刺激。最终安某跳车,因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我国法律中,言语暴力有界定。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暴力袭击警察的认定标准。2025年11月最高法发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认定,一方以自伤、自残或威胁使对方精神恐惧以达控制目的的行为构成家暴,如丈夫王某持菜刀自残威胁妻子,虽未直接殴打,但使其产生心理压力和精神恐惧以达到控制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以自伤自残相威胁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家庭暴力,还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葛某在行窃后被商厦工作人员发现,为防止被抓而手持剪刀以自杀相威胁,后在抓获过程中致一名工作人员受伤。对于此案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认为葛某以自杀相威胁的行为针对自己,不应等同于转化型抢劫中规定的“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葛某行窃后为防止被抓而手持剪刀以自杀相威胁,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规定,属转化型抢劫行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定葛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在青海德令哈市的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李某的过失行为与安某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李某明知安某饮酒后情绪激动、有自杀自残前科,且在车辆行驶中实施危险行为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反而升级矛盾。根据刑法理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有双重要求:第一,过失行为事实上引起了严重后果;第二,过失行为符合规范的、较高责任程度的引起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是事实﹢规范、归因﹢归责的结合体,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也应作同样理解。在这起案件中,李某的言语威胁与安某的跳车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且李某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因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最高法发布的2025年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到青海德令哈市的这起案件,司法实践正在确立明确的裁判规则:言语威胁与肢体暴力同等危险,当威胁导致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实施危险行为时,威胁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中,法院认为,薛某琴为博取关注,利用网络直播侮辱被害人,次数多达数十次,观看人员数以千计,引发大量网民跟风辱骂,严重侵犯被害人人格尊严。
薛某琴涉案行为造成被害人及其女儿严重精神创伤,并引发自杀风险,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后虽被及时救治,但综合薛某琴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应当认定为其涉案行为“情节严重”。这些案例共同构筑了言语暴力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言语威胁、侮辱、恐吓等行为;二是这些行为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精神压力;三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青海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落槌,李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但这份判决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确立了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言语暴力与拳头一样,可以致命。当法院认定“等着我回家弄你”这样的威胁性言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实际上是在明确告诫所有人——在亲密关系中,任何形式的暴力都不被允许,无论它包裹着怎样的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