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十年不尽赡养义务 男子丧失继承权
【三十年不尽赡养义务 男子丧失继承权】高某军是被继承人高某珍的独生子,自 1992 年离家出走后,三十余年间对父母不闻不问,除 1998 年因补办身份证回过一次乡外,再未回家探视过年迈的父母,也从未通过任何方式与父母联系,仿佛从他们的世界中彻底消失。更令人心寒的是,高某珍在多年不知儿子下落的情况下,于 2021 年向法院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请,法院在办理过程中披露了高某珍的身体状况并转达其见面意愿,高某军依然拒绝与父亲联系,关闭了父亲生命中最后的一丝希望。
在高某珍夫妇患病期间,高某军从未照顾过一天。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高某珍多次患病、接受大手术,在最需要儿子接送、看护和照顾的时候,高某军均未出现。甚至当父母相继离世时,作为独子的高某军也没有为他们奔丧,高某珍去世后,其兄弟姐妹高某栓联系高某军处理骨灰落葬事宜,高某军竟不予理睬,让两位老人带着未了的心愿离世。
尽管对父母后事漠不关心,但在高某珍去世后,高某军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高某珍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这一行为激起了高某珍兄弟姐妹的愤慨,高某栓随后诉至法院,主张高某军遗弃被继承人,应丧失继承权,提出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自己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珍的其他兄弟姐妹均认可高某军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
法庭上,高某军为自己辩解,声称高某珍经济独立、身体状况良好,无需依赖他人生活,辩称自己只是和父母联系少,不构成遗弃,坚持应继承全部遗产。然而,法院明确指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不因父母经济和身体状况等客观因素而消灭。孝敬、赡养老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身为人子应感念养育之恩,依法尽赡养义务。
2025 年 11 月,法院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继承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军 30 余年来对被继承人没有任何经济供养或精神赡养,其行为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法判决高某军丧失继承权,高某珍的遗产归高某栓继承所有,高某军已领取的款项需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所谓遗弃,是指继承人对年老、病残等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被继承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案件证据显示,高某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高某栓对其夫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这成为判决的重要考量因素。
事实上,类似案件近年来并不少见。在另一起引发关注的案件中,丧偶儿媳白某因长期赡养婆母、为其养老送终,获得法院肯定与支持。这起案件判决后,法律专家表示,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对传统美德的维护。司法机关通过裁判积极引导民事主体重视家庭关系,弘扬孝亲敬老传统。《民法典》还规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也会丧失继承权,但继承人若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遗嘱列为继承人的,可不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