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男子差评饭店不上鱼:实际上了8次 店家发监控还原事实,40分钟内累计上菜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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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1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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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差评饭店不上鱼:实际上了8次

  【男子差评饭店不上鱼:实际上了8次】近日,辽宁,一男子吃鱼火锅故意找茬称,某饭店40分钟未上菜,还现场给差评发视频诋毁。 店家发监控还原:男子从当晚8:18入座至8:58的40分钟内,服务员累计上鱼8次(部分报道称7次),平均间隔约十几分钟。监控清晰记录了每次上菜过程,直接反驳“未上鱼”的说法。并表示“是不是恶意抨击,公道自在人心!”男子首次否认后,商家公开监控视频;男子随后以“侵犯肖像权”为由举报下架该视频,店家没有放弃,他们对视频进行处理,为相关人员打上马赛克,并仔细标注了每次上菜的具体时间,然后再次公开发布。这一次,监控细节完整呈现,男子转移鱼品的举动被清晰记录下来,真相大白。据视频显示,该男子手臂满是纹身,坐在一张椅子上就拿出未上菜时的照片“找茬”:你呀,就是看我脾气太好了,有你这样做生意的吗?这种"吃完翻脸"的操作并非孤例。2023年杭州某餐厅曾遭遇类似事件:一名顾客消费后谎称"未收到招牌菜",要求免单被拒后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最终被法院判决公开道歉并赔偿5000元。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餐饮行业因恶意差评引发的纠纷同比上升37%,其中62%的案例存在消费者伪造证据的行为。

  当店家首次公布监控视频后,该男子立即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要求平台下架。这种操作暴露出其对法律的无知——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为维护公共利益或本人合法权益而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店家二次发布打码视频并标注精确上菜时间,既保障了消费者隐私权,又用时间轴实证了服务流程合规。

  消费者差评与商家侵权之间的界限在哪里?这起事件引发了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应当在事实基础上行使。在湖南衡阳一起类似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消费者在用餐后基于自身感受作出评价,只要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目的,就不构成侵权。法官在该案判决中写道:“卖家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卖家应对消费者的评价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然而,本案的关键在于,男子的指控并非基于主观感受,而是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更值得我们高度警惕的是,该男子的行为涉嫌多重违法,其性质十分恶劣。其一,他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对商家实施商业诋毁行为,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明确规定。该条款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禁止经营者采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男子的伪造证据行为显然破坏了这一市场秩序,对商家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冲击。其二,他利用网络平台这一便捷的传播渠道,肆意传播不实信息。在当今信息传播迅速、广泛的时代,网络平台的影响力巨大,不实信息的传播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引发广泛的关注和不良影响。男子的这种行为很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该条款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其三,如果男子的不实指控造成了商家客流量下降、销售额减少等实际经济损失,那么他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21条的损害商业信誉罪。这一罪名旨在保护商家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对于情节严重的损害商业信誉行为将予以严厉的刑事制裁。事实上,在2021年北京朝阳法院就曾审理并判处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名消费者故意给外卖商家打差评,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这一案例充分显示了法律对于此类恶意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在这起事件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那就是店家运用监控系统构建的“数字证据链”成为了关键破局点。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监控系统在餐饮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当前,全国已有超过80%的餐饮企业安装了明厨亮灶系统,这一系统的安装不仅有助于提升餐饮企业的卫生管理水平,让消费者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食品加工过程,增强消费信心,同时也为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在上海、深圳等地,更是明确要求餐饮单位保存监控录像不少于30天,这一规定为后续可能出现的消费纠纷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保存时间。技术手段的普及正在深刻地重塑消费纠纷的举证规则。据相关数据显示,在2023年某外卖平台处理的12万起差评纠纷中,有高达63%的纠纷因为商家提供了监控证据而发生了反转。这充分说明了监控证据在消费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它能够让真相得以还原,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技术虽然为我们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但它并不是万能的解药。在处理恶意差评等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某专业律师指出,当前我国在针对恶意差评的惩处方面仍存在立法空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恶意差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还不够明确和完善,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肆意利用恶意差评来谋取私利。为了有效遏制这种不良现象,律师建议参照《电子商务法》第77条的相关规定,建立跨平台的消费者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这一体系,可以对消费者的评价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和评估,对于存在恶意差评行为的消费者进行相应的信用惩戒,从而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评价观念,规范评价行为。深圳市场监管局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试点探索,推出了“差评溯源机制”。该机制对3个月内被投诉3次以上的账号启动实名认证核查,通过加强对高频投诉账号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恶意差评行为的发生。这一试点举措为全国范围内解决恶意差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这起"八次上鱼"的荒诞剧,最终以监控画面的客观呈现划上句点。它警示我们: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任何试图利用评价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终将在数字留痕中现出原形。而要彻底根治此类乱象,既需要商家完善证据保全机制,更呼唤立法层面建立更严密的信用惩戒体系——让每个恶意差评者都明白: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碰瓷终将碰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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