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士生提供涉密地形图获刑15年
【博士生提供涉密地形图获刑15年】2025 年 11 月 11 日,国家保密局微信公众号 “保密观” 独家披露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例:一名博士生在参与涉外旅游开发项目时,为牟取私利,向境外机构人员提供 7 幅涉密地形图,并手绘重要军事目标位置,最终因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时间回溯到 2004 年 7 月,A 省旅游局与境外 R 机构签署了一项旅游开发援助项目。2005 年 5 月,博士生沙某某参与实施该项目。这本应是一次普通的学术合作,却成了沙某某走向犯罪深渊的起点。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境外 R 机构工作人员藤某某、前某某多次向沙某某索要涉密地形图,并明确承诺给予报酬。面对金钱诱惑,这位本应成为国家栋梁之材的博士生,未能守住底线,选择了背叛。
在藤某某和前某某的不断诱惑下,沙某某最终屈服于金钱的诱惑。他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扫描了 7 幅涉密地形图,然后通过个人邮箱发送给藤某某和前某某,从中获利 4 万元。初次得手后,沙某某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同年 9 月,他受前某某指使,在规划调查期间手绘重要军事目标位置,并标注军队入驻时间。这些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沙某某的犯罪行为最终被发现,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法院审理后认定,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最终,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5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 万元。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这起案件暴露出多方面问题,令人深思。境外间谍情报机构针对不同目标对象,往往采取精准的策反手段,他们以项目合作、学术会议等为掩护,物色渗透策反目标。根据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沙某某在未按程序报批、未履行相应登记手续、未按照规范进行复制的情况下,能够擅自扫描复制涉密地形图,暴露出 A 省旅游局内部保密管理松散,保密制度执行刚性不足。保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沙某某在明知涉密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仍私自扫描、发送,可见其保密意识极为淡薄。
“保密观” 文章指出,近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的间谍渗透和情报窃取活动日趋猖獗,特别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拉拢策反活动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应引起高度关注。大学生和研究生群体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容易被境外人员利用,成为窃取国家秘密的目标。高校作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阵地,往往涉及多项科研项目和敏感信息,这也使其成为境外势力重点关注的对象。
针对此类案件,专家提出了多项建议。高校应运用线上、线下等多媒体形式加强日常保密宣传教育,增强大学生保密意识。项目组织方在项目正式实施前应对相关人员开展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保密教育培训。高校在选人参加涉密项目时,应围绕政治立场、个人品行等对拟参加学生进行背景调查。在用人时,要确保学生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项目组织方应构建系统完备的保密管理制度,特别要针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涉密人员管理等内容,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
一名前途光明的博士生,因 4 万元报酬,付出了 15 年青春的代价。沙某某的案例既令人痛心,也更让人警醒!在开放合作的学术环境中,保密安全的弦一刻也不能松懈。无论是科研人员还是在校学生,都应当筑牢保密意识,守护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