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局员工上班途中死亡 法院判了
【民政局员工上班途中死亡 法院判了】2025年11月10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场持续数月的工伤认定争议终于落下帷幕。辽阳市民政局员工史某在取车前往单位途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死亡,事发前他正通过微信处理工作。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辽阳市人社局”)最初未予认定工伤,但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4年7月17日清晨6时许,辽阳市民政局员工史某如往常一样准备前往单位。6时3分,他收到局领导刘某丙的微信:“今天灯塔我应该几点到,还有谁去?”6时20分,史某回复“我问问孙某”,并同步将对话截图发给同事孙某。孙某回复称:“昨天我跟刘局说没统一约,今天去不,你和刘局。”史某进一步追问“咱科里都是灯塔吧”,孙某确认后,两人通讯中断。
然而,这场工作沟通成为史某生命的最后轨迹。据家属描述,史某在取车后步行至每日多超市附近时,突然捂住胸口踉跄倒地。6时41分,辽阳辽化医院120救护车抵达现场,但经抢救无效,史某于当日7时20分宣告死亡,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史某去世后,辽阳市民政局迅速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向辽阳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死亡证明等材料,主张史某“上班前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然而,2024年10月10日,辽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由是史某死亡时未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025年,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而“工作时间”不应局限于固定办公场所和时段,尤其是当职工因工作需要,通过电话、微信等现代通讯方式处理工作时,其时间与空间应视为工作合理延伸。
“史某在发病前持续通过微信与同事沟通工作,且该行为具有一贯性和经常性,足以证明其处于工作状态。”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辽阳市人社局未对史某平时下班后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审查,仅以‘未在单位’为由否定工伤,主要证据不足。”
2025年11月3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辽阳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辽阳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史某死亡时未实际开展工作,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对此,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工作原因”,而非单纯以“是否在单位”为判断标准。
“现代职场中,职工通过线上方式处理工作已成为常态。史某在上班前通过微信沟通工作安排,属于为履行职责做的必要准备,其死亡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二审法官指出,“辽阳市人社局未对史某的工作模式进行全面审查,其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2025年11月3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指出,该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打破了传统工伤认定中‘时空固定化’的桎梏,将‘工作原因’作为核心要件,更符合数字经济时代的工作特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王某表示,“同时,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避免‘隐形加班’导致的过劳风险。”辽阳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配合人社局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加强员工健康管理。
此案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远程办公、线上协作的普及,工伤认定纠纷日益增多。例如,2024年5月,广西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工吴某某在值班期间猝死,因“未在办公场所”未被认定工伤;而此次辽阳中院的判决,则通过扩大“工作时间”的解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