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钓鱼碰高压线身亡 家属索赔133万
【男子钓鱼碰高压线身亡 家属索赔133万】:2024年7月26日下午,男子喻某才在未告知堂哥喻某兵的情况下,前往其承包的谷城县某村蓄水池钓鱼。期间,喻某才的鱼竿触及上空10KV高压电线,导致触电身亡。经鉴定,喻某才符合电击死亡特征。家属认为事发地高压电线距离地面高度不足(最低约4.5米),且安全警示措施不完善,遂将供电公司、喻某兵及某乙村委会起诉至法院,索赔133万余元。2024年8月,经司法鉴定:喻某才符合电击死亡。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襄阳汉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结果为:喻某才的妻子为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同时,法院调查发现,池塘边其实立着三块醒目的警示牌——“高压危险禁止钓鱼”“此处危险禁止游泳”“高压危险禁止垂钓”。这些沉默的守卫,早已发出过无声的警告。法律的天平如何倾斜?《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高压电这类“高度危险活动”造成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供电公司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者是故意寻死或遭遇不可抗力。但法律同时规定:若受害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经营者责任。法官的判决堪称情理法的精妙平衡:供电公司担责60%,赔偿64.6万元;喻某才因“明知高压危险仍垂钓”,自担40%责任。池塘承包者喻某兵因已尽告知义务而免责,村委会也因无管理义务而不担责。
综上,法院判决:谷城县某某公司向喻某才家属赔偿64.6万余元(已给付5万元,尚应给付59.6万余元)。
可见,法律并非一味地偏向受害者。喻某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高压线危险的情况下仍选择在高压线下垂钓,这种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判决其自担 40%责任,是对个人安全意识和行为责任的明确认定。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面对明显危险时,不能心存侥幸、无视风险。喻某才的悲剧提醒广大民众,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付出惨痛代价。
对于蓄水池管理者喻某兵和某乙村委会,法院认定他们不担责,同样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喻某兵在承包地块内的蓄水池周边设立了多个警示牌,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不能因其承包地块内发生事故就无端加重其责任。而某乙村委会对案涉地块并无管理义务,自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明确了各方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边界,避免了责任的不合理扩大,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营环境。
这起案件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深刻的警示。对于高压线路经营者而言,除了依法承担责任外,更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线路安全,优化线路布局,尽可能降低安全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对于广大民众,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在户外活动时,仔细观察周围环境,远离危险区域,不进行危险行为。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这一纸判决,价值何止百万?它用生命代价告诉我们:每一个垂钓者都该明白,鱼竿一旦沾水导电,6米外就能触电身亡。碳素鱼竿的导电性,让它们成了隐形的“死亡诱饵”。而那些高压线的经营者,也应从案例中警醒——除了设立警示牌,线路高度的国家标准、定期巡查维护,任何一环的疏漏都可能酿成悲剧。更令人唏嘘的是鉴定结果中那个细节:喻某才的妻子被评定为“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一次鲁莽的垂钓,不仅夺走了自己的生命,更让整个家庭失去了支柱。
站在池塘边,我们或许会想:如果喻某才多看一眼头上的高压线,如果他能重视那些警示牌,如果……可惜生命没有如果。法院的判决可以厘清责任,金钱的赔偿可以暂时安抚伤痛,但那个夏日下午的悲剧,却再无法挽回。每一次提起鱼竿前,请记得抬头看看;每一处危险区域旁,管理者请务必做到警示到位。因为在这个充满风险的世界里,对生命的敬畏与负责,才是最好的“绝缘体”。逝者已矣,生者如斯。但愿这64.6万元的赔偿,不仅能抚慰一个破碎的家庭,更能成为悬挂在所有人心头的一记警钟——有些错误,一生只能犯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