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天发誓算证据吗 法院判了
【对天发誓算证据吗 法院判了】“对天发誓” 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周嘉法庭近日成功调解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给出了一个既尊重司法原则又体现人文关怀的答案。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却因 “可消除笔迹” 的特殊性和调解过程中对传统诚信方式的运用,展现了在法与情之间的智慧平衡。这起纠纷的源头要追溯到 2022 年的鱼饲料交易。原告匡某某长期向被告汤某某供应鱼饲料。2022 年 8 月 13 日,双方结算后确认汤某某尚欠货款 51000 元。为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汤某某当场出具了一张借条。在接下来的数月里,汤某某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但争议随之而来。原告匡某某坚称被告仅还款 23000 元,尚欠 28000 元;而被告汤某某则声称已还款 31000 元。被告解释说,其中一笔 8000 元的还款曾被原告用可消除笔在借条上备注,如今这笔迹已随着时间推移消失,无从考证。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匡某某对被告提出的 “可消除笔备注” 之说予以坚决否认,而被告汤某某除了口头陈述外,无法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来证明这 8000 元还款的存在。按照传统的审判思路,案件到此似乎已经有了明确的方向 —— 根据证据规则,被告无法证明自己已还款 8000 元的主张,很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更是进一步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就在案件要依据证据规则作出判决时,被告提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建议。他提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传统的方式 —— 发誓,来了结这个争议。他承诺,只要原告愿意发誓确实没有收到这 8000 元,他就愿意如数偿还 28000 元欠款。这一提议虽不在常规司法程序之内,却体现了乡土社会中对诚信的珍视。承办法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且不违背司法原则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在法庭院坝中完成了发誓仪式。
这一传统诚信表达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偿还原告 28000 元。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是新时代 “枫桥经验” 在基层实践的生动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民族延续千年的传统美德。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引导当事人践行这一价值准则,成功化解了纠纷,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不仅感受到公平正义,也体会到司法对公序良俗的尊重和维护。
尽管这起案件中 “对天发誓” 起到了化解纠纷的作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在正式的法律程序中,发誓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诉讼文书样式中明确,此类保证书是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诉讼文书,需当事人郑重签署以保证陈述真实,与民间自发意义上的 “发誓” 有着本质区别 —— 前者是法律程序的组成部分,具有规范的法律效力,后者则更多属于道德层面的承诺,不具备证据能力。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也有因缺乏证据而败诉的案例。例如,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辩称已经归还了 8 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仅表示 “自己可以对天发誓所言为实”,法院最终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这清晰地表明,脱离证据支撑的单纯发誓,无法改变司法裁判对证据的刚性要求。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在于它展现了司法实践中的智慧 —— 在恪守法律原则的同时,灵活运用社会规范化解纠纷。事实上,类似的民间智慧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在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解析的一起案例中,法官助理在调解一起借贷纠纷时,也曾谈及相关话题,试图通过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来查明事实。然而,这种灵活处理必须建立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正如法律人士所指出的,“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任何调解方式的运用都不能突破证据裁判这一根本原则。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了个别纠纷,更在于展现了法治建设中的包容与智慧。在法律框架内尊重传统诚信表达方式,既是对民间智慧的认可,也是司法为民的体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的司法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但在追求法律真实的过程中,司法者对民间习俗的尊重和灵活运用,同样值得肯定。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让司法既有法律的力度,也有人文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