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些公务员不得批准辞去公职
【这些公务员不得批准辞去公职】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纪法百科·一图读懂应知应会党纪法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明确五类公务员不得批准辞去公职。这一规定迅速引发社会热议,网友纷纷表示“公务员辞职不是想走就能走”。根据规定,公务员在以下五种情形下不得批准辞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脱密期限;正在接受审计或重要公务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涉嫌犯罪且司法程序未终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某省发改委一名参与国家重点项目规划的公务员,因项目周期为五年,若其在服务期内申请辞职,将被明确拒绝。而一名在涉密岗位工作未满脱密期的公务员,即便提交辞职申请,也会因涉及国家安全被暂缓审批。规定还明确,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等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未满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职。若强行辞职,需向机关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且最高不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总费用。某市生态环境局一名技术人员,曾接受单位出资的海外环保技术培训,并与单位签订五年服务协议。若其在第三年申请辞职,需按协议支付剩余两年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一条款旨在防止“培训后跳槽”现象,保障公共资源投入的合理性。公务员离职后并非“一走了之”。规定对离职公务员设定严格的从业限制: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相关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离职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聘用或活动。
例如,某省财政厅原副厅长辞职后,若想加入省内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需等待3年;而一名普通科员若想跳槽至原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也需等待2年。此外,离职公务员需每年年底向原单位报告从业情况,原单位将核实并认定是否违规。省级以上监管部门还需建立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对违规者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接收单位处以罚款。
公务员辞职需按严格程序办理: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征求纪检监察、保密等部门意见;任免机关审批并作出批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将批复和申请表存入人事档案并备案。
其中,任免机关需在30日内完成审批,领导成员辞职申请则需90日内完成。若公务员拒不办理公务交接,将被撤销辞职决定并给予开除处分。某市交通局一名科长因未完成工作交接擅自离职,最终被开除公职,成为典型警示案例。
新规发布后,支持者认为,公务员掌握公共资源,离职后若立即进入相关企业,可能存在利益输送风险,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反对者则质疑,这是否限制了人才流动,甚至有人调侃“公务员成了‘终身制’”。
对此,专家指出,规定并非限制人才流动,而是通过设定合理期限和程序,平衡个人职业发展与公共利益。例如,最低服务年限确保公务员队伍稳定性,脱密期保护国家安全,从业限制防止“期权腐败”。这些条款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公务员在享受稳定待遇和职业荣誉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约束。
规定在严格限制的同时,也注重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例如,公务员申请辞职未获批准的,可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辞职后重新就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机关需在2个月内转递人事档案。这些条款既防止“任性辞职”,也避免“一棍子打死”。
某省教育厅一名公务员因家庭原因申请辞职未获批准,后通过申诉程序重新提交申请并附上详细说明,最终获得批准。这一案例显示,规定在刚性约束中保留了弹性空间。
公务员辞职新规的出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公共利益的深度守护。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公务员的“进”与“出”都需在规则框架内进行,既不能“想来就来”,也不能“想走就走”。对于公务员而言,这一规定是职业发展的“紧箍咒”,更是“护身符”——它督促公务员在任期内恪尽职守,也保护其离职后不陷入利益纠葛。对于公众而言,这是对“公权力”的约束,更是对“公信力”的维护。规则的刚性,终将化为社会的温度。当每一份公共资源都被谨慎对待,当每一次职业选择都经得起审视,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更加透明、公正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