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0月30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屋宇署30日公布,五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10月28日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510190港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上水新乐街一幢住宅大厦天台及平台上的三个搭建物,面积共约75平方米。该等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分别向两名涉事业主发出三张清拆令。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317710港元,当中 222710港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䅁涉及沙头角上禾坑一幢三层高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搭建物。由于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亦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两名共同业主发出清拆令。他们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104280港元,当中84280港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三宗个案涉及观塘观塘道一幢工业大厦地库的违例改建,包括在公用楼梯的入口处加建搭建物、将防火砖墙换成耐火能力未符标准的玻璃墙,以及拆除冻仓工场内的防火砖墙及防火门。该些改建工程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名业主发出清拆令。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88200港元,当中53200港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说:“僭建物(包括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的违例改建)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港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港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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