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烟花击中离世 嫌犯未成年
【男孩被烟花击中离世 嫌犯未成年】2024年2月12日,农历大年初三,河南省尉氏县彩虹桥上烟花绽放,本应是阖家欢乐的时刻,却因一枚失控的“狼嚎”烟花,让两个家庭陷入深渊。当晚8时18分,10岁男孩乐乐(化名)被斜飞90米的“狼嚎”烟花击中后脑,经5天抢救无效离世。这起悲剧不仅暴露了烟花管理的漏洞,更因涉事未成年人未被追责、民事赔偿争议,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与公共安全的深刻反思。事发当晚,尉氏县彩虹桥因刚通车且亮灯,成为市民燃放烟花的聚集地。据警方调查,14岁的刘小宇(化名)在桥东南角草地燃放“狼嚎”烟花,该烟花斜飞后窜入90米外的人群,击中正在购买小吃的乐乐。乐乐后脑被插进一根类似“窜天猴”的烟花塑料头,枕骨凹陷约14毫米,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我刚付完钱转身,就听到‘啊’的一声,孩子已经昏过去了。”乐乐父亲王先生回忆,现场人群密集,烟花声震耳欲聋,救护车因拥堵无法抵达,最终由执勤交警用警车将乐乐紧急送医。尽管转院至开封市淮河医院进行三次手术,乐乐仍于5天后离世。家属发布的“寻找目击证人”求助信息在网络广泛传播,却未能阻止悲剧的蔓延。2024年3月18日,尉氏县公安局以“嫌疑人未满14周岁”为由,对刘小宇不予立案。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决定虽符合法律条文,却引发受害者家属强烈不满。“凶手必须绳之以法!”乐乐家属的呼声,折射出法律对未成年犯罪者保护与受害者权益平衡的困境。刑事追责虽止步,民事赔偿却拉开序幕。2024年4月2日,邢庄乡政府起诉刘小宇及其监护人,要求支付此前垫付的60万元赔偿款。受害者家属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刘小宇家属则申请追加“狼嚎”售卖者方旭为被告。历经1年3个月的审理,尉氏县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刘小宇及其监护人承担40%赔偿责任(38万元),邢庄乡政府因管理失职担责50%(47.5万元),受害者监护人因未尽监护义务担责10%(9.5万元)。此外,三方需分别支付4万元、3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定刘小宇是侵权人的可能性大于不是的可能性。”主审法官解释,民事判决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结合刘小宇在警方笔录中的自认、证人指证及侦查实验,判定其责任。然而,刘小宇父亲坚称证据存在矛盾,并于2025年10月提起上诉,二审暂未开庭。
这起悲剧并非孤例。据媒体报道,2024年春节期间,全国多地发生烟花致伤事件:湖南永州一男子因小礼花原地爆炸重伤昏迷,山东一孩童被同伴扔入脖颈的烟花造成三级烧伤。烟花的“年味”与“危险”之争,再次成为焦点。
尉氏县彩虹桥的案例更具典型性。事发时,桥上估算超过5000人,无监控设施、无安保措施,加特林、“狼嚎”等高危烟花随意燃放。附近村民称,当晚捡拾的炮纸需用电动三轮车拉四趟,足见燃放规模之巨。而根据开封市政府规定,2024年2月9日至14日仅允许在“空旷区域”燃放烟花,彩虹桥是否符合标准?邢庄乡政府虽在事后禁止燃放,但管理滞后已无法挽回生命。
“放炮人应知晓烟花的危险性,未尽审慎义务需承担民事责任。”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指出,若放炮人明知人流密集仍燃放,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补充,场地管理者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亦需担责。本案中,邢庄乡政府被判承担50%责任,正是对管理缺位的法律追责。
这起悲剧,暴露了未成年人教育、烟花监管与社会救助的三重漏洞。未成年人保护需“宽严相济”。刘小宇的案例中,法律对其年龄的豁免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包容,但40%的民事赔偿也警示家庭与学校: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更需加强危险行为教育。如何平衡“保护”与“责任”,是立法与司法需持续探索的课题。
烟花管理需“堵疏结合”。近年来,多地试点“烟花禁放令”松绑,但“狼嚎”“加特林”等高危产品流通未受严格限制。本案中,“狼嚎”烟花的射程与威力远超普通品种,其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亟待加强。同时,公共场所燃放区的规划与安保措施,亦需纳入城市管理范畴。社会救助需“及时有效”。乐乐受伤后,现场混乱导致救护车无法抵达,暴露应急机制的短板。未来,在人群密集区设置医疗点、强化安保巡逻,或可避免类似悲剧的延误救治。
乐乐的遗体已火化,但那枚击中他后脑的“狼嚎”烟花,仍在社会心中炸响。这声巨响,震碎了两个家庭的幸福,也震醒了对公共安全、未成年人教育与社会管理的深层思考。法律可以豁免一个孩子的刑事责任,却无法弥补另一个家庭失去孩子的伤痛;烟花可以点燃节日的喜庆,却无法掩盖管理缺失带来的隐患。唯有家庭、学校、社会与政府共同筑起安全防线,让未成年人在教育中学会敬畏生命,让公共场所在管理中保障安全,让传统年俗在规范中焕发温情,方能避免下一个乐乐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