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1月26日电 香港终审法院26日一致驳回特区政府律政司和房委会就3宗同性伴侣平权案的上诉,裁定公屋和居屋政策及遗产继承条例排除同性伴侣属违宪。
香港房屋委员会公屋及居屋计划目前并不承认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致该群体无法申请公屋或同住已购居屋。一名男同性恋者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获高院原讼庭裁定胜诉;特区政府提出上诉遭驳回,早前亦上诉至终审法院。房委会同样上诉至终审法院。
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26日一致驳回上诉。
香港中通社资料图
房委会以两宗案件的同性伴侣并非异性配偶为由,拒绝接纳他们的申请,并指容许同性伴侣申请公屋及居屋,会削弱基本法第36条对香港居民的社会福利权利。终审法院认为,基本法第36条并不排除平等条文的应用。虽然基本法第37条规定唯有异性伴侣享有宪法保障的婚姻权利,但不代表房委会的有关政策免受平等条文审视。
房委会其中一项上诉理据指,海外结婚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夫妇在公屋、居屋申请上不具可比性,因为异性夫妇才具有生育能力,可支持政府促进人口增长的目标。终审法院判词拒绝接纳有关论点,指房委会首要目标是满足弱势社群的住屋需求,政策本身没有因为生育能力及计划加以区别对待,与两者的可比性无关。
就同性伴侣在无遗嘱下的遗产继承问题,终院裁决指出,海外同性婚姻超越了纯粹同居的关系,与异性婚姻无异,裁定在相关条例上,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属合适的比较对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