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子宫被装监听器起诉医院
【女子称子宫被装监听器起诉医院】一个59岁女子坚信医生在她的子宫内安装了“监听器”,甚至能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这一情况,她的执着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近两年我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被放置的是监听器。”59岁的叶某在法庭上坚持自己的指控。她坚信几年前在辽宁绥中县某医院进行避孕环复查时,医生高某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异物。这起离奇的医疗纠纷案最终有了明确结果。9月28日,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医疗检查显示,她子宫内并无所谓的“监听器”,只有常见的囊性回声。
叶某来自辽宁绥中县,今年59岁。
她向法院诉称,几年前在当地某医院进行避孕环复查过程中,被医生高某私自在其子宫内装置了“监听器”异物。叶某表示,这一异物导致她时常感觉腹部不适。更令人惊讶的是,她声称“近两年通过手机播放歌曲时发现被放置的是监听器”。基于这一信念,叶某将医院起诉至绥中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医院无偿将放置在其子宫内的“监听器”取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揭示了事实的真相。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叶某于2016年在当地某医院门诊进行了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此外,叶某曾经进行过子宫次全切手术。2025年1月7日,因为自觉腹部不适,叶某在另一家医院进行了彩超检查。超声检查结果显示:“左附件区小囊肿,约2.7×2.4CM囊性回声,盆腔少量积液”。叶某自行认为这一囊性回声就是所谓的“监听器”,并据此要求医院取出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叶某在医院彩超检查过程中并未有“监听器”等异物存在于子宫内。法院明确指出,叶某自认为囊性回声即为“监听器”,并无事实依据。判决书还阐明,即使假设子宫内存在“监听器”等异物,叶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与被告医院进行的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有关。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叶某不服,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叶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监听器”存在于其子宫内,且系被告医院在实施节育器取出手术时放置。依照相关规定,叶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叶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的判决为这起匪夷所思的纠纷画上了句号。叶某的指控因缺乏事实依据而未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