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判刑终于到来!作恶的罪犯难逃法网!
昨日,在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法庭以“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裁决戴耀廷等45人罪名成立。戴耀廷判囚10年、区诺轩判囚6年9个月、赵家贤判囚7年、钟锦麟判囚6年1个月,其余41名被告判囚4年2个月至7年9个月。
昨日,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本案说明,任何人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最终都会被依法惩治,绝不姑息。香港是法治的地方,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没有任何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发言人昨日发表谈话表示,坚定支持香港特区司法机关依法对“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罪成被告作出判刑,对戴耀廷等人串谋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予以严惩。判刑结果彰显国安法治权威,捍卫香港法治精神。
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天下午在会见传媒时表示,判刑反映案件严重性,当局将详细研究个别刑期判词,考虑是否上诉。绝不姑息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包括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戴耀廷等人在2020年推出“初选”计划,意图以非法手段拿下立法会“35+”议席,控制立法会,并对特区政府提交的法案实行无差别否决,以瘫痪特区政府,在2020年7月1日香港国安法生效后,仍继续疯狂实施这一计划。
本人曾在《大公报》撰写刊登多篇文章,痛斥戴耀廷等人的违法行为。比如,2020年7月14日刊发《“初选”涉嫌违法,必须依法追究》、7月29日刊发《革除戴耀廷教职,港大终于迈出正确一步》,2021年1月7日刊发《从警方拘捕53名揽炒者看国安法的刚性原则》。
如今,看到“35+颠覆国家政权案”宣判,一众乱港分子获刑,禁不住拍手叫好!法庭判刑维护了法治权威,彰显了正义力量,回应了社会期待,体现了违法必究的原则,痛快淋漓,大快人心!
裁决明确了“颠覆政权”的性质
戴耀廷、杨岳桥作为此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具有法律背景,却知法犯法,以“民主、人权”包装自己的“初选”计划。法庭做出的严正裁决,证明所谓“初选”完全违法。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即属犯罪。”
戴耀廷策划的“初选”计划是其“揽炒十步曲”当中的重要一步。从目的看,“初选”的意图就是瘫痪政府。戴耀廷提出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以瘫痪议会,违反基本法第73条,滥用立法会职权,足以构成“非法手段”。从操作上看,“初选”公然破坏选举规则,选管会制定的选举规则具有法律效力,选举规则订明立法会选举提名日为7月18日,戴耀廷等人鼓动不明情况的市民于7月11日和12日提前投票。以上两点,都违反国安法22条当中的“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有人曾认为,立法会议员的职责是监督政府,“35+颠覆案”中的被告当中有立法会议员,有权监督政府。法庭的裁决清晰地告诉人们:“初选”的性质不是“监督政府”“批评政府”“向政府提出不同意见”,而是“以非法手段颠覆政权”。手段属“非法”,性质属“颠覆”!
该案审理过程中揭示的大量事实、证据和判词充分说明,涉案被告策划实施所谓的“初选”,实质上是一场有组织、有预谋、有纲领且具规模性的夺权行动,是十分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
裁决彰显了司法公义
法庭判词指出了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为首要分子,吴政亨等人为“积极参与者”;法庭拒纳“谋划必然失败”求情,指接纳求情对法律无知;法庭同时指出,香港国安法生效前行为不计算在判刑,但作为参考;量刑考虑谋划性质非暴力。
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量刑起点为15年,钟锦麟量刑起点为12年;戴耀廷因及早认罪,判囚10年;区诺轩、赵家贤认罪,并协助在审讯中作证,判囚6年9个月至7年。
“35+颠覆政权案”是香港首宗涉及颠覆政权的案件,也是香港国安法生效以来最大的国安案件,这个案件的判例具有示范性。法庭裁决厘清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法庭判刑有主次之分,首要分子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依法重判,“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依据犯罪危害程度不同依法量刑;二是以“失败”为由请求减刑十分荒谬,必须驳回,因为,计划失败并非案犯本意,而是客观条件不允许其成功;三是量刑时间节点清晰,是2020年7月1日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四是量刑时考虑到暴力和非暴力的区别;五是量刑考虑到认罪表现。
以上五点厘清了一些人的错误认知。比如,曾有人认为,反对派将遭遇“秋后算账”,国安法生效前的行为也会被纳入“旧账”。事实上,法庭在裁决时,以是否签署《墨落无悔》为主要证据,这足以证明其是否在国安法生效后继续实施“初选”计划。又比如,曾有人认为,暴力推翻政权属于“颠覆政权”,非暴力行为属于“民主”范畴。法庭的判词清晰地告诉人们,这样认识是错误的!以非法手段颠覆政权,暴力行为和非暴力行为都属于违法,只是在量刑上有区别。
裁决捍卫了法治精神
法庭的严正裁决,捍卫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再次体现了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意志和决心。
其一,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构成的宪制秩序不容挑战。宪法为香港特区颁发了“出世纸”;基本法确立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明确了“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区向中央负总责”的政治制度,并订明了诸多具体的办法;香港国安法订明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要求。三部法律共同构成了香港的宪制基础,为“一国两制”保驾护航,由此构成的宪制秩序坚如磐石,不容挑战!
其二,任何人没有违法的特权。“35+颠覆政权案”的案犯中的戴耀廷、杨岳桥曾是法律界专业人士,毛孟静等人曾是立法会议员,但这些人却公然抛售和支持“违法达义”的理念,公然煽动年轻人去违法,自己也以身试法。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人没有违法的特权。法律界人士、立法会议员更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一旦触犯法律红线,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正是香港法治精神的核心。
其三,任何外国势力无权干涉香港司法独立。笔者于2021年1月7日《大公报》上刊登的《从警方拘捕53名揽炒者看国安法的刚性原则》一文中曾经指出:“组织策划者的违法行为与民主无关。戴耀廷等人一定会辩称,自己被捕是因为长期以来为港人‘争民主、争人权’所致,是‘政治迫害’,肆意抹黑警方。这是故意混淆视听、博取同情。”事实上,案件审理以来,一直遭到美西方反华势力的不断干预施压,企图逼迫法庭“放生”所有被告。但法庭没有屈服各种外来压力,以大量有力的证据揭露了“初选”的违法本质。
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港澳办主任、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2024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开幕典礼上的致辞中,曾经语重心长地指出:“国安才能港安,国安才能家安。2019年‘修例风波’给香港带来的毁坏,是我们心中的痛,永远不会忘记。”夏主任的话提示我们,必须时刻警惕危害国家安全风险突如其来,不能好了伤口便忘了痛,更不可容许伤口再被挖开,让香港再受难忘的痛。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践。法庭对“35+颠覆政权案”案犯的严正裁决,给香港社会注入巨大信心,依法维护国安港安家安,才能推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才能让“东方之珠”更加璀璨!
(本文作者为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屠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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