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闻网11月19日电 香港47人涉嫌参与“35+颠覆政权案”,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45人罪成,案件今日(19日)在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由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判刑。此案亦是香港首宗颠覆国家政权案件。
(香港中通社图片)
案件首被告戴耀廷被判囚10年、第二被告从犯证人区诺轩被判囚6年9个月、第三被告从犯证人赵家贤被判囚7年、第四被告从犯证人钟锦麟被判囚6年1个月。至于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囚4年2个月至7年9个月不等。
当中,吴政亨被判囚7年3个月、岑敖晖被判囚54个月、王百羽被判囚51个月、余慧明被判囚81个月、袁嘉蔚被判囚51个月、梁晃维被判囚59个月、郑达鸿被判囚78个月、徐子见被判囚50个月、杨雪盈被判囚78个月、彭卓棋被判囚78个月。
朱凯廸被判囚53个月、张可森被判囚59个月、黄子悦被判囚53个月、伍健伟被判囚67个月、尹兆坚被判囚56个月、郭家麒被判囚50个月、吴敏儿被判囚53个月、谭凯邦被判囚51个月。
岑子杰被判囚51个月、毛孟静被判囚50个月、何启明被判囚79个月、冯达浚被判囚53个月、黄碧云被判囚78个月、刘泽锋被判囚53个月。
何桂蓝被判囚84个月、刘颕匡被判囚53个月、杨岳桥被判囚61个月、陈志全被判囚78个月、邹家成被判囚93个月、林卓廷被判囚81个月、范国威被判囚50个月、吕智恒被判囚51个月、梁国雄被判囚81个月、林景楠被判囚62个月、柯耀林被判囚79个月。
黄之锋被判囚56个月、谭文豪被判囚50个月、李嘉达被判囚51个月、谭得志被判囚53个月、胡志伟被判囚53个月、施德来被判囚79个月。
判刑理由称,首被告戴耀廷是“35+”谋划的发起人,亦是初选的组织者,他是整件案的主脑,因此被列为“首要分子”类别。虽然,戴耀廷不是初选候选人,也没有参与香港立法会选举,但他在“35+”谋划中,为有意行使预算案否决权的其他人提供了必要的平台。即使在第二被告区诺轩退出“35+”谋划后,戴耀廷都没有终止初选。
法官称,量刑时考虑了戴耀廷在2020年7月1日香港国安法生效后的行为,也注意到根据国安法,“首要分子”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终身监禁。判刑亦考虑了戴耀廷过往的刑事罪行纪录,认为15年是适当的量刑起点,唯一的减刑理由是被告及早认罪,予以三分一刑期扣减,最终戴耀廷被判囚10年。
区诺轩被列为案中4名“首要分子”之一,法庭认为他在案中的参与程度与首被告戴耀廷或多或少是一样的,虽然他不及戴耀廷激进,但考虑他在案中的角色,仍以15年为量刑起点。
判刑理由书提到,区诺轩同时是本案的从犯证人,他的证供对拼凑案中所有证据十分重要,为法庭提供了案件的全貌,获扣减50%刑期,加上区诺轩在内地及香港官员给予警告后,及早从初选计划中抽身,更接触另一被告赵家贤,游说他退出计划。
此外,法庭考虑其对法律的无知以及他过去在公职上的贡献,决定给予区诺轩额外5%刑期扣减。减刑后,区诺轩被判监6年9个月。
判词指出,其余被告全是初选候选人。法庭考虑他们在谋划中各自的角色后,裁定他们是“积极参加者”,在谋划中不可或缺。没有他们的参与,谋划根本不能开展。他们各人的量刑起点均为7年监禁,因应各被告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况,判他们入狱50至81个月不等。(完)